各位道長好,
我先前為受僱律師,
事務所有幫我投保勞健保,
之後因為有長輩需要照護跟考慮轉考公職而離職,
因為是沒有工作的狀態,
健保自然就轉為第六類。
不過近期有之前的當事人找上我,
希望委由我辦理訴訟案件,
當時沒有想太多,
純粹是因為先前和當事人配合得不錯,
而且光靠積蓄撐也會有見底的一天,
就接了案,想說打打工。
但剛剛才想到,
這樣我是否就要變更健保的投保類別啊?
可是以第一類投保的健保費實在是太高了!
我的狀況就也只接一兩件,
如果依結案時程(先不說還有可能回溯的問題)來算健保費,
酬金都被吃掉一半了...(崩潰)。
如果是以案件數扣補充保費的方式,
我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畢竟確實有這些收入,
但如果是從此一個月都要繳2千多的健保費,真的有些失衡。
因為已經接了一件,
也不確定還適不適合繼續待在第六類,
(收入雖然低於所得稅免稅額,
但好像還是不符合)
查詢資料許久,
還是沒有找到比較好的解套方式,
於是決定上來問問看各位道長的意見,
還煩請各位道長賜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