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鞠躬
我在事務所當小助理
是這樣的
我們事務所有一位A律師與另外一間事務所的B律師同名同姓
最近接到國稅局來電要我們提供律師「沒有接到某兩件偵字案件的證明」
但這兩件偵字案不是委任給我們這邊的A律師
經過解釋後,國稅局的承辦人員仍不斷跳針
說要我們提出「不是承辦這件案件的證明」
問題來了
A律師不是這兩件案件的委任律師
沒有做的事情到底要如何提出證明? (翻桌
國稅局承辦人也自己說他們有向該地檢署先請求資料了
但仍然打來要我們提供資料
我請承辦員向另一間事務所的B律師查證
他又堅持不肯,要我們提出資料...
是說雖然所得稅法83-1第2項有規定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
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但是,不是我們律師承辦的案件
何來對該案執行業務所得的納稅義務????
一直跟承辦人講,講了好久他還是在跳針
到最後我只好自己打電話去B律師事務所問
B律師事務所那邊同意開具切結書來證明系爭兩案是由他所承辦
才暫時解決這件事....
之前也曾發生過法院誤將那位同名律師的判決書寄到我們所來的烏龍...
這到底是....
國稅局這樣搞都沒有問題嗎(淚
浪費我好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