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Foreseer 便利法律人的好工具
FB粉專看到,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5條法務部有公告修正草案惹
雖然這裡大多已經用不到了拉XD
不過跟這板也算密切相關所以PO上來
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
在律師事務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市上櫃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金
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證券金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期貨
商之法務單位,或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關(構)、團體接受五個月之
實務訓練。
簡單說就是放寬實習的場域拉
也不要讓新科律師們為了找實習煩惱XD"
希望能解決實習不好找跟待遇普遍不高的問題~
不過個人會覺得在法院當法助也應該拿來抵實務訓練拉
畢竟法助學的也非常實務
各位覺得這個修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