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遭法官告發助吸金24.5億 名律師:莫名

作者: amurorei (論文是什麼,好吃嗎?)   2017-07-28 15:57:35
蘋果日報
2017年07月27日22:39
(更新:加入江東原受訪回應)
高院審理中信昌公司負責人吳國昌等人涉吸金案,今依《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罪
改輕判吳男等7人各8年到1年2月不等徒刑,並宣告沒收吳男犯罪所得24.5億元,合議庭還
認定知名律師江○○、葉○○及魏○○涉以不實合約鑑證行為涉幫助吸金,罕見將3律師
移送檢方偵辦。
江○○晚間受訪表示:「真是莫名其妙!」強調在該案「見」證雙方簽約,是律師執行業
務的合法行為,而且都經過審慎判斷,「這會有什麼問題呢?真是莫名其妙!」況且他很
早就沒繼續幫忙「見」證了。
至於被高院二審合議庭明明僅為用眼睛的「見」證,卻故意用鑑定的「鑑」,好像刻意誤
導投資人相信契約內容合法,江○○說,這個「見」跟「鑑」,都是受僱律師在寫的,至
於為什麼會這樣寫,「我們也不知道啦!說真的!」
江○○強調,中信昌公司和投資人雙方都已經談好的契約,來找他「見」證有這個法律行
為、有簽約的意思表示,「就這樣子而已啊!契約內容我們當然都會去看,我們認為沒有
問題啊!」至於收費多寡,江說都是事務所小姐在處理,「我真的不是很清楚啦!」
江○○表示,被高院告發這件事「對我的傷害已經很大!我在律師界的名聲應該也不錯啦
!我不是會亂來的人,但這件事情對我的傷害很大!我真的是氣死了!」至於葉○○與魏
○○兩位律師,今未能聯繫到,不知其回應。
判決指出,吳信昌於2005年間,找部屬、親友擔任人頭股東與負責人,成立中信昌公司從
事「以租代售露營車加盟專案」等業務,為吸引投資人參與,吳男再於2007年向金主借錢
製造增資假象,將中信昌公司資本額從700萬元須增到7200萬元,並與女友周采蓁、弟弟
吳孝昌、朋友徐俊堯等人,共同招募業務員,提供3%到5%的抽佣,對外以年利率12%的高
報酬吸引社會大眾投資。
吳男將募得的資金跨足買賣嘉義、金門等觀光景點附近土地,還宣稱要興建觀光飯店,誘
使更多投資者付錢加入、規模越來越大,但吳男私下將部分資金用於個人投資或用個人與
女友的消費。後因檢調單位接獲檢舉,2012年10月搜索中信昌公司,吳男等人營運受挫,
2013年8月停付投資人紅利,1540名受害人委任律師訴請法院向中信昌催討16.6億餘元債
權,因中信昌土地權遭檢方扣押,未能拍賣賠償。
檢方共起訴吳男9人涉犯《公司法》驗資不實、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罪嫌。一審
指吳男等人以高利為餌,使許多受害人不斷加碼,更找家眷、親友一起投資,最後血本無
歸,影響社會經濟層面甚廣,且吳男等人起初都否認犯行,直到一審辯論終結才改口認罪
,重判吳國昌14年徒刑須入監,另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7萬元,周采蓁、吳孝昌等6名幹
部被判刑8年到12年,2名人頭股東及業務員各判刑8月與1年8月。
吳男等7人上訴高院,高院今將吳國昌所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從14年徒刑改判8年徒刑,
但附加沒收其犯罪所得現金、土地共24億5000多萬元。至於吳孝昌等6名幹部,高院合議
庭認定他們不知吳國昌主導的中信昌經營模式違法,6人並協助債權人開會、提供資料協
助債權向法院取得對中信昌的執行名義,犯後態度良好,有情堪憫恕之處,各酌減改判1
年2月到2年徒刑,可上訴。
但高院合議庭指律師江○○、葉○○及魏○○於本案吳男等人非法吸金期間,以每件鑑證
費1000元的代價,為中信昌公司和投資人所簽契約鑑證,但3位律師的鑑證僅證明「雙方
有簽這份契約」,卻沒向投資人明說,讓投資人誤以為律師鑑證「契約內容合法」而放心
投資。
合議庭指出,葉○○與魏○○於本案所鑑證契約超過1000份,對吳男等人的吸金行為產生
助力,因此告發3人涉犯幫助非法吸金罪嫌,連同吳國昌等人涉嫌逃漏稅、業務侵占但未
被起訴的犯行,一併移由檢方另行偵辦。(黃哲民/台北報導)
作者: vwu21 (很閒喔)   2017-07-28 16:03:00
一審判決書就寫告發了,不知為何二審才報導
作者: Ludy760421 (左手只是輔助)   2017-07-28 16:04:00
出事還想推給受雇律師...受雇真難為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7-07-28 16:53:00
“都是受雇寫的,收費是事務所小姐在處理所以不清楚”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7-07-28 17:04:00
好好笑XDDD 那大律師的功能只剩業務嗎XD
作者: pttinNIGHT (奈特小姐)   2017-07-28 17:14:00
XDDD
作者: mattaus (向前轉動的巨輪)   2017-07-28 20:31:00
如果這樣還沒事也輪不到他們來作見證
作者: lusifa2007 (ㄚ喵)   2017-07-28 21:32:00
如果見證是掛江大律師的名字,然後出事全都推給受僱和事務所小姐,這講得過去?
作者: keepwild (牛奶糖)   2017-07-28 22:06:00
受僱律師好無辜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17-07-28 23:01:00
掛誰的名字價錢說不定還有差 可以這樣說的啊...
作者: tenbear (tenbear)   2017-07-28 23:14:00
怎麼板上典律的新聞都是這種…
作者: bl74040406 (寧)   2017-07-29 12:51:00
繼上次高雄那位"公益"律師之後,又一位檢察官轉任律師的發生負面新聞 嘖嘖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7-30 10:33:00
如果在職的檢察官說這樣不知道對方在吸金 會?
作者: chihchien (ChihChien)   2017-07-31 11:39:00
之前在新北也有遇到一個辯護人的和解方案居然在推銷吸金案被告新的投資方案,以債作股,聽到都要昏倒也是檢察官出事轉任律師的 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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