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事上訴三審與事實認定明顯有誤

作者: 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   2017-05-03 19:01:32
我很不想承認,
即使到高院,
還是有法官對於事實甚至書面文字資料的理解,
異於常人,且大有人在。
當面對這種明顯指鹿為馬的二審判決時,
上訴三審的理由要採哪一條?
469條第6款?
比如說,
A與B僅有口頭約定給付方式,
A主張的是商業習慣,B主張的是特約。
於是請A的履行輔助人接受訊問,
得到的證詞是:
「通常業界會以A的商業習慣計費,
但本件是以B的特約方式計費確屬少見與變態。」
於是判決理由論述,
證詞表明A的商業習慣屬實,
故判決A勝訴......
這種明顯指鹿為馬的情況,
我以判決不備理由上訴
也曾經碰過最高法院以三審不涉事實判斷為由駁回。
板上道長遇到這種狀況會有何建議?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7-05-03 19:07:00
看不出來指鹿為馬的點 是我理解有誤嗎?主張變態事實的要負舉證責任,B有試著證明嗎?
作者: ppingin (唉)   2017-05-03 19:08:00
此問題最高法院有兩派,找一下法源吧。
作者: jason7223 (J)   2017-05-03 19:49:00
認定事實,應憑證據,倘事實之認定與卷內資料不符時,即屬違背證據法則。97年台上字第2307號。
作者: mattaus (向前轉動的巨輪)   2017-05-03 20:45:00
G2認定事實已有附他的理由,怎麼會理由不備不建議使用當然違背法令的上訴理由
作者: aij (bbb)   2017-05-03 23:30:00
理由不備有各種可能,例如論述上有疏漏等等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7-05-04 00:58:00
上訴三審就是博杯
作者: yoNELLY84 (SCroid)   2017-05-04 12:15:00
就算認定事實有誤也不能當然認定此部分理由不備吧
作者: 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   2017-05-04 15:47:00
引號裡是A履行輔助人的證詞,亦即第三人的證詞已證實本件交易不同於商業習慣,另有變態的特約......
作者: cyora (小鳴)   2017-05-04 17:16:00
同上j道長,如決定上訴理由中一定會寫判決理由認定與證人證詞顯然不符,採證違背證據法則(或論理法則)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7-05-04 19:26:00
履行輔助人的證詞法院有採還是被駁?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7-05-04 20:43:00
道長的案件是高院105上1256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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