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 如果被害人被撞成殘廢或是植物人需要他人終身照護
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 包括 至65歲勞動力喪失所能獲取的薪資
還有全日看護的費用(一直計算到國人平均餘命, 約80歲)
所以會流傳一種說法 砂石車撞到人 如果沒死在倒車回去會賠得比較少
因為如果直接撞死 不用賠看護費用賠到80歲(不過撫慰金會判的多一點)
但如果是受害人在植物人狀態下 然後損害賠償判決三審確定了賠償金額
通常是依據霍夫曼算式一次給付
但是在判決確定後3年被害人掛掉了....以法理來講....
加害人不須也不應該再負擔被害人的看護費用至80歲
加害人可以提出訴訟要求返還這筆多付的錢嗎 ??
不知各位道長有無碰過這種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