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如下:
1.房屋為30年以上老房子,房屋下有兩筆土地,土地皆是我們的,但建號登記的土地僅有
一筆,後面廚房那邊的土地是當初蓋房登記後再作增建(也是已蓋30年以上),增建部分未
登記;主建物共登記三層樓,增建部分也是三層,並且有頂樓加蓋鐵皮屋。
現隔壁檢舉我家違建,都發局來拍照列管且已寄白單(緩拆違建)過來了,並主張我家後面
廚房那塊有部分土地佔用到他們的土地,要求我們拆屋還地,隔壁已申請土地鑑界(2月3
號地政人員會來鑑界)。
請問我應等建界完畢後再作後續動作嗎?
我查詢了一下,隔壁與我家廚房相連那部分,門牌查詢並未作保存登記,二樓也是鐵皮屋
加蓋,違建情形和我家相同,請問我該檢舉回去嗎?
假若鑑界結果出來,確實有占到對方土地時,增建部分的緩拆違建,是否得主張對方權利
濫用,以購買所佔土地面積來代替拆屋還地
2.當初蓋屋時,我家倚是靠隔壁房屋外牆蓋起來的,雙方口頭約定並我方貼錢給隔壁,但
並無留下任何證明文件。
現隔壁主張,我家蓋三樓,他家僅有兩樓,我家因是以靠他家外牆蓋起,害得他們牆壁出
現裂縫,現要求要將當初倚靠外牆所貼的錢還給我們並要我們自己另蓋牆壁與支柱。
請問隔壁該主張是否有理?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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