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檢察官沒有同意移轉管轄還要再次提出嗎?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9-09-02 16:07:33
: ※ 引述《olctw (k.olc.tw)》之銘言:
: 案件: http://goo.gl/L05uT6
: 簡單的說,我製作了一個網站(台南),北投一個里長候選人認為妨礙了他的名譽
: 103/12/16 已經前往檢查署說明,當下檢察官表示應該已經沒有必要移轉,隨後也收到下
: 面這樣的函
: "台端業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至本署就本案詳為說明,故台端所聲請移轉管轄,應
: 認已無必要。"
: 不過後來又收到 104/4/10 的傳票,檢察官表示我舉的判例跟本案有些出入(葉林傳告
: Google的案子),所以沒辦法給予不起訴,而當我再次問起移轉管轄的部份,他則是含糊
: 的說案子他也有管轄權,無法移轉(不過這是網路案件)
: 在 4/10 檢察官的勸導下雙方有簽署了調解的申請,但我還有機會把案件移轉到台南嗎?
: 這個案件畢竟對我而言都影響了上班時間與舟車往返。
: 想問問還可以再次提出移轉管轄的申請嗎?畢竟調查程序看起來已經到一個段落了。
其實網路上的犯罪事件,在管轄權的判斷上,講難聽點是一團亂,根本就是各說各話。
本來照規定,犯罪發生地、被告戶籍所在地都有管轄權,
但是網路的特性導致原告可以聲稱他在他家網路上看到被告犯罪,
然後聲稱犯罪地是『原告居住地』....
我就拿我自己跟ptt上某個在中山大學光電所混的人X的例子來談,
該貨色戶籍桃園,人住高雄,我在新竹。
他幾次於網路上涉及加重誹謗,我在新竹發現他的犯罪對他提告,
照理說該在哪裡偵辦?新竹。
但是每一次新竹地檢署都故意扔到高雄,然後高雄還受理。
理由?高雄地檢說被告住這....(注意,被告戶籍不在高雄)
他被我告後心有不甘,反過來基於誣告之故意對我提加重誹謗,
然後聲稱他在高雄的網路發現的。
照高雄地檢署的邏輯,案子是不是應該要交給我所在的新竹地檢署?
不是,高雄地檢署興高采烈的搶去辦了。
理由?高雄地檢說犯罪發生地是這!
簡單的講,就是高雄地檢署故意要整我就是了,我告人X的案子,他們要辦,
我被人X誣告的案子,他們也要辦!
搶著辦案是有業績是嗎?!
去跟他們反應管轄權,高雄地檢署就推給高檢署說是他們的主意,
然後就不甩你了。
根據我的經驗啊,你去跟檢察官抗議這些事情,幾乎是白受氣而已,
他會理你已經算你好運,不甩你是司空見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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