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水桶處分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4-06-06 11:49:05
※ 引述《cleanwind (C.Y.)》之銘言:
: 批踢踢與使用者的關係建立在民法的契約上,
: 也就是所謂的使用者條款,其中:
: 8.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
: 您同意本站基於其自行之考量, 因任何理由 (包括本站認定您已經違反了本服務
: 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 終止您的帳號以及密碼. 本站亦得依其自行之考量, 隨
: 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此外, 您同意若本服務被終止時, 本站對您或任何
: 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 因此,除非板主在水桶時加入主觀評論,而非單就客觀敘述,
: 例如某某某使用者腦袋有洞,常常發表智障言論,因此水桶 N 天,
: 的確有可能觸犯刑法;
: 然而若很制式的,某某某使用者因違反圈圈板規,禁止發言 N 天,
: 那就只是單純地回到民法上的使用者條款而已。
: 如果真的怕,水桶公告加上使用者條款的第 8. 條,
: 也就是站內信通知的那一段文字,應該可以省去不少麻煩,
: 當然使用者想告,你也無權阻止就是了。
: ※ 引述《fogflower (霧裡看花)》之銘言:
: : 我想請問各位法界先進,PTT的「水桶」處分就我國刑法而言,
: : 是否涉及公然侮辱或是誹謗呢?
: : 因為敝版目前正在針對此事進行投票,懇請解惑,感謝各位。
我想請問各位先進 如果因為這樣被告了
使用者明知使用者條款有此條 但是被終止某些看板服務時 控告板主妨礙名譽
這算不算誣告 或是 請求民事精神賠償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4-06-06 11:57:00
野生檢舉王,趕快推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4-06-06 15:12:00
你需要證明使用者明知使用者條款有此條
作者: bbbing (無)   2014-06-06 21:28:00
很難吧,他可以認為那條不合法,你又要舉證他明知那條合法
作者: Fengyeh (會社)   2014-06-07 03:48:00
認為不合法,那為何要按同意?
作者: bbbing (無)   2014-06-07 23:23:00
他可以推說當時沒發現,誣告難成立就是因為理由很好掰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4-06-08 21:04:00
台灣誣告的認定很難又很高 只要是有疑似的空間就很難成立因為誣告是指憑空或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實至於民事精神賠償會變成妳要舉證妳的精神真的受損民事打起來 會變成提告方比較累 因為舉證責任在妳這裡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6-09 02:44:00
不合法的東西(契約)同意還是不合法當然可以隨便按(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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