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3-07-13 18:57:04致組務,在此需糾正申訴人的部分言辭謬誤:
※ 引述《sherlockman (夏洛克真男人)》之銘言:
: 綜上所述,台灣人民權益在簽署服貿時有無可能被賣...
: 跟簽訂前是否經監督條例透明審查有關,與當下/未來是否由支持92共識的政黨執政無關
: 且依laptic/rayccccc兩位板主論述,都同意被檢舉人言論已涉及政治,
: 亦有使用爭議性詞語、推文內容與原文無關等意見
我未曾表示「同意言論涉及政治」、「推文與原文無關」等語,麻煩申訴人不要過度解讀
擷取的片段內容。在先前的回應中,我只有說明當事人的發言「可能涉及政治」,但沒有
偏題太遠,因此才判定未達標準。
股票板板規4-6-1 的陳述是「提及政治相關議題或政治人物但內容違背股票板旨者」,究
其含義是要兩個條件(以「提及政治議題、人物」為主,但書則是「內容違背板旨」)都
要同時符合,使得對當事人予以處分。
回到當事人的言論,就本案的情形來看,先撇開「九二共識」部分不談,「政黨輪替」的
問題難免與《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法案的通過與否有所掛鉤,畢竟目前兩大主流政黨(國
民黨、民進黨)對該律例的態度完全不同,如果換作是對立陣營執政,自然會對事件本身
產生一定的影響。
以前述種種為前提,才會認定當事人的事實陳述、評論與「總經」尚有連結。
以上是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