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股板板主怠於執行板務

作者: IanLi (IanLi)   2019-03-12 20:23:00
請申訴方與被申訴方進行最後的補充與說明,期限為本文發布
後於48小時內,期限到後小組依兩造所陳的證據與答辯內容,
經由可驗證性確認、板規與群組規的檢視、小組與群組相關判
例的參照,進行最後的判定與決議,逾期不受理因未及補充與
提示,作為拒絕小組判定的理由,請雙方把握補充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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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或說明請推文回文,證據轉錄至本組務板,若轉錄文有修
改過將影響證據力,請注意。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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