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2014/9/25

作者: ninmit (silent all the years)   2014-10-06 22:53:56
※ [本文轉錄自 AboutBoards 看板 #1K90eU2w ]
作者: Zuyi (it's Zuyi柔依) 看板: AboutBoards
標題: [公告]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時間: Thu Sep 25 20:27:06 2014
零、國家研究院管理群自律條款
1.群組長、小組長層級,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若7天未上線,警告一次;
14天未上線,無特殊原因時,直接拔除職位。
板主層級,由各小組長自訂。
2.關於板友提出之申訴,最晚需於一週內提出回應,否則警告一次
3.觸犯站規,則需要警告一次
3.累積2次警告,則進行適用性溝通;累積3次警告,直接解職並且改選
4.每一個警告有效期間為半年
一、國家研究院連署相關
1.連署資格: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達100篇以上。
因為近來常遇到國研院新使用者的反應
2.連署票數之有效與否認定,一律以小組長審核當時之情況為準。
3.Multi-ID連署,由站方提供之IP顯示功能,或其他有力證據認定之。
4.同IP之連署視為Multi-ID連署,凡Multi-ID連署,全數記為無效票。
5.若連署發起人自行利用Multi-ID連署,則連署自動無效。
6.濫用連署者將視情況給予水桶處分。
7.板主或小組長之無效連署案,一個月內同一使用者不得再申請擔任同一職務;
其餘開板、罷免連署無效者,一個月內任何人不得開啟相同或類似性質之連署。
8.有效贊成票數遠大於有效反對票數者得提前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後有三日觀察期,若票數並未顯著變化,則可提前執行連署結果。
罷免案必須連署時間截止後方可提出申請。
9.連署發起人於任何連署時間發起至終了前僅得申請一篇連署,
若重複發起多次連署,則該發起人所發起之所有連署均無效。
若經組務判定濫用連署機者,得停止該發起人連署權利三個月,累犯加重處分。
10.連署申請者不得於該看板以外之其它看板以任何方式不當拉票,
經查證屬實者,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非連署申請者若有上述行為,則提報組務會議經各小組長投票決定連署效力。
11.連署門檻,原則上為有效贊成票大於30票,且有效贊成票數大於有效反對票數。
但若該小組使用者不多,該小組長得以在有效贊成票數大於有效反對票數前提下
進行連署是否有效之個案判定
二、新增看板
1.申請者需同時為板主候選人之一,否則連署無效。
2.申請者及共同連署之板主候選人皆需符合連署人資格,否則連署無效。
3.申請者不可同時兼任3個以上之本站任何群組板主,組務以及站務看板不在此限。
4.申請者需於類別處填入目前小組內已有的分類,否則連署無效。
5.連署申請者需於理由處敘明新增看板理由及討論主題,
小組長若對其有疑義,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6.若開板群組別錯誤或有重複性質看板,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7.申請者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後,需於小組組務板發文申請,否則不受理連署。
8.新增之看板需進行試閱,試閱期間為一個月,
試閱結束後由小組內所有板主投票決議是否正式成立看板。
三、廢除看板
1.板主申請:由該看板全體板主同意並於該看板辦理兩周以上之廢板投票,
依據管理總則 一-11 之規定:
        有效贊成票大於30票,且有效贊成票數大於有效反對票數
        至組務板申請廢板。
2.小組長主動宣告:
a.看板處於無板主狀態達兩週以上,小組長得發警示公告於該板;
兩週內若無符合資格之使用者申請連署板主,小組長得報請刪除。
 b.無正式板主且超過兩個月皆無通過試閱之看板,小組長得報請刪除。
  c.超過一個月無廣告、轉信文或是灌水文以外的本站文章發表,
小組長得宣告看板進入觀察狀態並限期於兩週內改善,
  期限內並無改善則撤除該板所有板主並公告該板已符合2-a條文之警示條件。
  d.看板與原始申請目的不符合,
小組長得宣告看板進入觀察狀態並限期於兩週內改善,
  期限內並無改善則撤除該板所有板主並公告該板已符合2-a條文之警示條件。
  e.一年內被列入兩次待廢看板者,第三次直接廢除。
3.使用者提出連署:
a.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廢除看板連署
b.連署申請者需於小組組務板發文申請廢除,並敘明廢除理由,
經小組長確認申請者資格符合後方可提出連署,否則連署無效。
小組長若對廢除理由有疑義,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c.廢板連署無效後,三個月內不得再針對該看板發動連署。
4.站方主動宣告
四、新增板主
1.若該板有板主,請現任板主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該板無板主,可由小組長辦理遴選作業或至 Aboutnew 提出連署。
3.申請者需同時為板主候選人,否則連署無效。
4.申請者不可同時兼任3個以上之本站任何群組板主,組務以及站務看板不在此限。
5.連署申請者需於理由處敘明看板管理理念與方法,
小組長若對其有疑義,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6.申請者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後,需於小組組務板發文申請,否則不受理連署。
7.新增之板主需試行板主權限,試行期間為一至四週,
試行結束後由該小組內所有小組長投票決議是否正式成為板主。
五、刪除板主
1.若為自願請辭,請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請辭,請至 Aboutnew 提出連署。
3.申請者須曾於該看板發文,並曾針對罷免理由申訴,否則連署無效。
4.連署申請者需於小組組務板發文申請罷免,並敘明罷免理由,
經小組長確認申請者資格符合後方可提出連署,否則連署無效。
小組長若對罷免理由有疑義,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或罷免理由無關板務,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5.小組長得於連署時參考組務板上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連署結果。
若小組長之決定與連署結果相反,小組長須在兩週內於組務板公告說明。
6.同一申請者對不同板主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間隔計算方式以前次連署結束始開始計算之。)
7.針對同一板主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若有特殊情況,新事由等等,小組長得主動表示例外處理。
8.同一發起人對同一板主之罷免連署,若違反第七點被宣布無效,
需三個月(以審核終結並公告後始開始計算之),方得再度提出連署。
六、新增小組長
1.連署申請者需註冊達一年以上,並為該小組所轄之版主。
2.連署申請者需於理由處敘明小組管理理念與方法,
群組長若有所疑義,得於群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群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3.申請者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後,需於群組務板發文申請,否則不受理連署。
4.新增之小組長需試行小組長權限,試行期間為一至四週,
試行結束後由群組內所有小組長投票決議是否正式成為小組長。
七、刪除小組長
1.若為自願請辭,請於群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請辭,請至群組務板提出罷免投票申請。
3.申請者需為該組所轄板主,並曾針對罷免理由申訴,否則連署無效。
4.申請者需於群組務板發文申請罷免,並敘明罷免理由,
經群組長確認申請者資格符合後方可提出連署,否則連署無效。
群組長若對罷免理由有疑義,得於群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或罷免理由無關板務,群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5.群組長確認申請者資格符合後,將於群組務板發起投票,
由該小組所轄看板之全部板主為投票權人進行投票,投票期間為一週。
6.投票門檻為贊成罷免者超過該組二分之一板主數。
7.群組長得於連署時參考組務板上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連署結果。
若群組長之決定與連署結果相反,群組長須在兩週內於組務板公告說明。
八、看板相關
1.本組所有看板皆為公開板面,不得連署隱形看板。
2.若有暫時隱板之需要,需徵得小組長同意後並設小組長為看板成員。
3.隱板期間不得超過三日。
九、板主/小組長相關
1.本組禁止使用者以Multi-ID擔任同一看板之板主。
2.遭本站法務部或帳務部判決違法後,立即解除板主/小組長職務,
且三個月內不得申請擔任本群組板主/小組長之職。
3.嚴禁介入干涉其他看板事務運作,以維持各板自治自決。
4.列為本站或本組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擔任本組內看板板主。
板主有不當言行、怠工或經檢舉後認定為不適任者,
小組長有權限期改善或予以停權一至三個月處置,
情節重大者,小組長可予以免職。
處分時必須公告並附上相關申訴及證據。
5.有明顯事實足證不適任者(群組長須負舉證義務),不得擔任本組內小組長。
6.2011.11.24前任群組長Majestic公布之
取消所轄看板之板規更動請板主將更動板規發表於小組組務板,採報備許可制;
由該小組之小組長自行決定之
維持小組組務板板規有更動請至此板發表報備,採報備許可制。
7.群組規定為本群組管理之基本規範,
小組長可基於此規定擬定不違反上層規範之小組運作規則。
群組長 Zuyi 2014/9/25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2013-09-25 20:42:00
此後與現行小組規相衝突處,以群組長此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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