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記者不懂規則不是第一天的事了。
※ 引述《wwf1588 (Rich Man)》之銘言:
: 湖人將盡力確保Dlo接受一份一年合約以便進行交易
: 因此可能會嘗試先簽後換交易Dlo。但如
: 果他們今年夏天沒有找到合適的報價,他們願意讓他留隊
首先,湖人很大機率無法進行簽換。
這是第二層硬上限的規定,超過第二層硬上限的,連「簽換時收進非簽換球員」都不行。
其次,簽換至少三年合約。
最後,簽換不是「簽起來放著再換」,簽換是「球員跟下家談好」,找母隊配合。
不是母隊去找下家,順序完全反了。
華人圈特別是台灣,因為台灣中文翻譯「先簽後換」常常有誤解。
但連用英文的記者都會誤解sign-and-trade,那真的很不應該。
從英文也看得出來「這是一個字(代表是同時進行)」,不是先簽起來再評估要怎麼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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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了簽換,那如果一年短約呢?
跟dlo簽一年短約的話,他會得到「霸王條款」,這是規則保護他的關係。
因為他連續待在湖人三年(三份不同合約),擁有完整鳥權,
如果他被交易掉,他身上只是一年合約,沒有鳥權。
這個在季中報導dlo續約(就是講到火腿跟德軟的私情影響他續約那篇)也有有提到,
DLO現在這份1+1PO其實讓他失去霸王條款。
如果真的跟DLO簽下僅僅一年的合約(或是1+1TO),則DLO會得到規則保護的霸王條款。
想簽下來季中當薪資包?
那就不能給一年合約,不然別隊幹嘛不這麼做?
重簽的一年約,會讓球員自動取得霸王條款,可以拒絕被交易。
這記者連規則都搞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