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Japan_Travel版版主sinohara判決不當

作者: wingthink (蒼天的巴爾孟克)   2019-12-27 15:44:52
(1) 申訴人ID:wingthink
(2) 申訴看板:Japan_Travel
(3) 被申訴板主ID:sinohara
(4) 申訴事由說明:
判決公告 :#1T_Dxc9S (Japan_Travel)
我於此文底下
https://ptttravelfood.com/japan_travel/M.1576741488.A.F70.html
留下
推wingthink: 超丟臉的,然後我猜見獵心喜的準備要推文了(?
版主判決為
違反版規
8. 由版主判斷為使用髒字、人身攻擊字眼或挑釁引戰、蓄意鬧版文章。
例如:X! 不要臉!(使用髒字)、xxx 為敗家子(暗喻或明喻對某種對象的譏諷或
人身攻擊)、這篇好低能(挑釁引戰)、噓的人就是犯X(挑釁引戰)、X國人真是
OOXX(挑釁引戰)、經版主提醒錯誤後再犯及一年內再犯此條文者(視為鬧版)
等等由版主判斷其情節程度。
個人認為自身推文並無違反此版規
並先於收到系統通知後寄信與S先生溝通
其回文如下
1.您在推文中 使用丟臉字眼 針對這次的事主
而在沒有查明真相之前就先對事主的行為表達侮辱的行為
2.您的推文並不是引用挑釁引戰的規定,也並非髒字
是援引第二種暗喻或明喻對某種對象的譏諷或人身攻擊部分
3.後來事實查明並非如此 代表您在推文時並未查明是否為正確訊息
衝動推文達到對當事者與本版的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那麼首先
1.我的推文是針對這個事件,並沒有指某人或是任何代稱足以令人聯想到事主
亦未直指該文中與事主相關之任何資訊行為,
此推文為對事不對人,個人認為不足以認定為對事主之侮辱
若要說對事情的評斷太過輕率,這尚且合理
但要說這是對事主之明喻暗喻的諷刺與人身攻擊,S先生可能就是家中裝太多藍色窗簾
此外按照教育部之釋義https://reurl.cc/jdjD2y
丟臉之意為出醜及失面子,依照此文之狀況,認定此事件在日本人對台灣人的印象來說
是出醜、失面子,並不為過。
2.依照S先生之回文第三項,表示任何文章被發表的當下,不可以表達對此事之意見
若該文章與事實不符,則S先生會認為對當事者與看板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S先生會將此責任轉嫁於推文的鄉民身上
對於文章之真實與否,查證之責任應於發文者與板主身上
鄉民應有對於該事件之觀感看法之發言權利,S先生這番言論是種類似言論箝制的想法
會對看板以及事主造成負面影響之衝動推文應為指名道姓之人身攻擊、散播個人資料等等
行為,倘若以S先生之標準來看要被水桶的人恐怕多不勝數。
S先生仗其權責,為避免最後風向被吹到版主身上,以其過激之心證任意判決
先找代罪羔羊來平息風波,而非真心將興風作浪者予以譴責,此心態不可取。
經由信件溝通,S先生回信論述其奇妙判決後,便不再回信
為求公平正義,只好於此申訴
3.於網路尋找類似案件未果,僅有找到一篇架構類似,附上連結並擷取其內文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584083
于姓女路人剛好經過見狀,懷疑張女罵該家長,認為應對態度不佳,涉嫌指著她辱罵「當
警察就了不起、耍特權」、「台灣有你這種警察,真的很丟臉」等語
承辦檢察官開庭勘驗張女蒐證光碟,認為于女說「這種警察」是針對她的處理態度做評論
,應屬合理的範圍內
以上足可見 于女懷疑女警態度,並直接對女警說丟臉,與事實不符
但檢察官仍認為是合理之範圍
套用此事件,我懷疑此事件影響日本人對台灣人之觀感,推文評論丟臉
應是合理之範圍
4. #1TpyJNOC (Gossiping)
八卦版對於造謠以及求證不足之文章,針對"發文者"判罰
而非對於底下之推文者
堂堂PTT最大版都不會針對推文去做文字獄了,有這樣的典範在
相較之下,日旅版S先生擁有管版之權利,卻無相等之能力與品德
作為一個熱門版的管理者,此判決偏頗甚大
以上
(5) 檢附證據:檢附與S先生之信件
作者 sinohara (kinu)
標題 Re: 依照規定我就先來寄信
時間 Sat Dec 21 06:23:23 2019
───────────────────────────────────────
※ 引述《wingthink (蒼天的巴爾孟克)》之銘言:
: https://ptttravelfood.com/japan_travel/M.1576741488.A.F70.html
: 推wingthink: 超丟臉的,然後我猜見獵心喜的準備要推文了(?
: 8. 由版主判斷為使用髒字、人身攻擊字眼或挑釁引戰、蓄意鬧版文章。
: 例如:X! 不要臉!(使用髒字)、xxx 為敗家子(暗喻或明喻對某種對象的譏諷或
: 人身攻擊)、這篇好低能(挑釁引戰)、噓的人就是犯X(挑釁引戰)、X國人真是
: OOXX(挑釁引戰)、經版主提醒錯誤後再犯及一年內再犯此條文者(視為鬧版)
: 等等由版主判斷其情節程度。
: 想請問推文觸犯哪條呢?
: 應當沒有髒字
: 人身攻擊,應該也是沒有
: 挑釁引戰,請問是挑釁誰?
: 鬧版,蛤?
: 煩請解釋,若閣下之判斷遠超一般嘗試,我只好向組務申訴了
: 以上
1.您在推文中 使用丟臉字眼 針對這次的事主
而在沒有查明真相之前就先對事主的行為表達侮辱的行為
2.您的推文並不是引用挑釁引戰的規定,也並非髒字
是援引第二種暗喻或明喻對某種對象的譏諷或人身攻擊部分
3.後來事實查明並非如此 代表您在推文時並未查明是否為正確訊息
衝動推文達到對當事者與本版的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作者: FallRed (落紅)   2019-12-28 14:14:00
溝通信件要依規定轉錄
作者: wingthink (蒼天的巴爾孟克)   2018-01-17 10:09:00
轉了新增第4點論述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