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nglin (洛景)》之銘言:
: 1. OAmonkey主購於2016/06/15於合購板發無主文欲合購珪藻土高效能超吸水地墊,而後
: 並未於合購板開團,是在新竹板開團。
: (檢舉部分為保護檢舉者隱私,僅截取部分片段,詳細信件將直接轉信給小組長)
: 板友跟團後,OAmonkey主購於通告信中告知請加入FB社團
: http://imgur.com/K3vMIfx
: 並解釋商品來源與社團部分
: http://imgur.com/cOWMzxw
: ↑ 從以上字句,我實在看不出來何來該社團為您的朋友所開??
再次聲明,FB社團確實為朋友所創立,我只是幫忙拉人。
首先,朋友創立社團,第一個商品想團購地墊,請我幫忙po合購版,
於是我於合購版發了無主文。
爾後朋友告知我他找的廠商之後,我跟他說你找的廠商沒有報價單無法在合購版團購,
因此才轉而幫他po在新竹版。
信件部分,該封信件確實為我本人所發我不否認,
信件內容是與朋友討論過該如何撰寫才會比較想讓大家加入社團,
試問如果你收到一封信只有短短一句話『這是我朋友的社團,歡迎加入!!』
請問有多少人會理會??
因此才和朋友討論出信件中之說詞,認為這樣說才會讓大家願意加入。
但是,
該次之團購並未於合購版發文,我也確實只是幫忙朋友拉人,
而朋友也跟我說過目前主要是想拉多一點人加入社團,並沒有要營利,
僅此而已。
: 2. 主購女友nino8888於2016/06/21於合購板PO合購珪藻土吸水肥皂盒
: #1NQEep-e (BuyTogether)
: 檢舉者收到OAMonkey主購的信件,才知道此合購有FB社團,並來信告知板主群。
: 但FB社團並無肥皂盒團購,故板主群得知此事後僅先記錄。
完全不懂這一點與此事之關聯何在??
已多次說明該社團非我所創立,因此社團中沒有此次團購不是合情合理嗎??
不懂為何要提出此事??
我女友於合購版發過的無主文和合購文不止這一個,
每一次團購都是照規矩來,不論議價截圖、匯款資訊、團員清單皆清清楚楚,
與前人發過之團購文並無差異,
請問問題何在??
: 3. OAmonkey主購於2016/07/20於合購板PO文合購腰靠(已刪除,處罰原因為人在不收)
: 有洞午睡枕 ※僅收有洞/天鵝絨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35834185856
: 腰靠 ※僅收天鵝絨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35838228496
: 咖啡/淡紫/粉紅/藏青 四色皆可選
: 而後發現主購於該社團亦有PO文團購(且資訊揭露已不一)
: http://imgur.com/NzaDCgE
: 我想照片相同、品項相同,應已不只是"朋友的社團"?
講到這一點就更讓人有氣了.....
本人當初於合購版po此合購文,完全按照規矩來走,
所有資訊揭露的清清楚楚,也與前人之團購文並無差異,
晚上不過閒置在板上連著網路未斷線,就被版主處罰人在不收,
請問我根本沒在看bbs要怎麼知道當下的數量已超過,要如何收團??
去信版主也已被先入為主之見全盤否定。
要是我當初知道有組務版可以申訴我早就來申訴了.....
ok離題了!! 回到正題!!
本人該次之團購完全照規矩來走,此部分不該有問題,
我的確告知了朋友我有在合購版團購此商品之資訊,
因此"他"po在了"他的"合購社團,至於揭露之價錢為何是朋友所定,本人並未干涉,
畢竟是他的社團,我只有第一次幫他拉人而已,之後完全沒有參與他的事務,
實在不懂問題何在??
況且如果當初就發現有問題,何不當初判定,而要用個什麼人在不收的名義呢??
: 4. OAMonkey主購於2016/10/05 於合購板開團珪藻土吸水地墊
: (文章已刪除)
: 珪藻土吸水地墊 ※僅開60x40大片款
: 粉灰、粉綠、粉紅三色可選(依主購報價簡單計算約398NTD)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529112193506
: 與FB社團中2016/10/07所合購商品(NT420)
: http://imgur.com/2UoNX4U
: 品項仍相同,且主購於合購文中所載明之面交地點為:
: 新竹面交:COSTCO
: 竹北面交:全家成功八路店
: 我想以上已不僅僅是"巧合"與"朋友的社團"可以說明的。
這一點就是此次的癥結所在,我想我就不多贅述,僅針對部分提出:
1. 看來版主截圖有刻意隱藏圖片之部分,
本人已多次說明此次團購之商品圖片不同,明顯並非同一家廠商,
社團之文章也並非我所po,
不懂版主一再強調該文出自我手,硬要栽贓於我之原因何在??
2. 面交地點少部分相同這個確實是"巧合"了!!
但是本人之合購文中亦有新北面交和桃園面交兩個選項,你為何刻意忽略??
如果合購文與社團文皆出自我手,為何兩者之面交地點不同??
: 故,綜合前述資訊,依營利與資訊揭露不一板規,判決OAmonkey主購終身水桶。
: 以上,麻煩小組長了。
故,本人認為版主ringlin並無確切證據說明本人營利,
僅憑著巧合與推論即一口咬定本人營利,
如果這個社會皆已"巧合"定罪,那該有多少被冤枉之人啊....
本人不求別的,唯獨此冤枉之罪實在無法忍氣吞聲,
盼小組長能主持公道,還我清白。
謝謝小組長。
是否您該知道要避嫌?親友的社團商品不應來開團亦有您以合購價 另多價差在社團販售的嫌疑
我沒有拿朋友的社團商品來開團阿...只有第一次的團購商品是幫他po的,但我也並未po在合購版阿!!
第一點就已經證明你跟朋友有關係爾後你的團 女友的團 都會巧合出現在社團
至於本人確實並未在社團中販售,請問嫌疑何在??小組長...女友的團並沒有出現在社團中!!請回溯文章。
第一點截圖 "我們的社團" 為何非寫 我朋友的社團女友的團誤植 更正
因為我朋友認為這樣說可以取信於大家,當時也沒想這麼多
既然寫 我們的社團 那麼是以第一人稱撰寫而非替朋友打廣告的第三人稱寫出來文字 說出來的話是很難收回的
好第一點我的解釋無法取信於人,那是否該回到此次的癥結所在??
第二章截圖 裡面說明 "我們已經團購過""社團內有我家的實品照" 那代表是社團的商品
我說了第一點的內容是和朋友一起討論而寫出的說詞,既然我的解釋無法取信於人,那就該回到此次的癥結所在。
已經有親友關係第四點你在開團有去跟版主證明非同一家廠商嗎
證明?? 開團前嗎?? 我除了第一次之外就沒再參與朋友的社團事務,請問要證明什麼??
那為何你開團 朋友社團沒多久就會有類似團 或者是相反亦可能是你告知朋友 或朋友告知你 所以兩邊有類似的團
我信件中有告知版主,朋友看到我開團,就去找了他之前的廠商再次開團,但是與我確實並非同一家廠商,請明察。
我沒有避嫌是我的錯,但僅此就說我營利判我終身水桶,是否處罰不當??此次重點應為本人"營利",但我確實沒有營利。
合購版規定第12條2-12條才對已經證明此社團朋友跟您有關係為何您開團兩天 朋友社團就有類似團可能是您告訴朋友 亦或者是朋友刻意去查到您文章
知道您有這樣的團 覺得可利便也在社團開團請提出證明您跟社團朋友沒有任何關係
但確實並非同一廠商阿,只要我可以證明廠商不同就沒有問題了嗎??
版主判我終身水桶原因有兩個,一是營利,二是在其他平台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只要我可以證明我和朋友並非同一廠商,是否就沒有問題??
為何沒有意義??版主此次判我終身水桶就是因為這次的商品但我確實沒有營利,也確實商品不同阿!!
不是該回到此次的癥結點上進行判決嗎??就算視同同人,但商品不同何來營利之說,版主判決之第二點已不成立。第二點是說在其他平台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如第二點不成立,又何來第一點營利之說??
我申訴的重點在於終身水桶,如版主判決有誤,是否就不該以此兩點來進行裁判??望版主回到判我終身水桶原因之上,一是營利,二是在其他平台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我沒避嫌是我有錯在先,但並不能以此證明一二點成立。既然商品不同,第二點就不成立,第二點不成立又何來營利之說??只要我能證明兩者商品確實不同,是否就該更改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