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Beauty板主 r66 判決

作者: bonela (Chen Wei 薇)   2022-10-07 20:17:55
首先,實不需抓著與案情無關的語病,依教育部國語字典的定義,「下午」和「傍晚」二
者確實有異,但對於平常辦公室窗簾都拉上的我來說(X該不會又要我提供工作環境的照片
了吧),16-19點這時段感覺就差不多阿,在相隔6天的站內信與申訴文用字遣詞不一致,
這跟我有無鬧版何關?
再來,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精神,審理案件應該是「無罪推定原則」,不僅適用刑法、行
政規則,任何判決都不應該違背這個精神才是,試問:
倘今天我(原告)檢舉r66(被告)的板主身分是買票買來的,調查人員應該
1、請我提出r66具體賄選嫌疑,行賄站內信、錄音檔等,如果提不出來,逕判被告無罪。
2、請r66自證清白,自行提供近1年來帳戶收支明細、手機供調查人員瀏覽訊息等,如果
不願配合,逕判被告有罪。 ???
光看到內文要我提供群組資訊,我就知道你已有預設立場且對我偏頗不利了,真的很感嘆

鄭重聲明,今天是r66在水桶文提到「此案經各大報導」,所以「使用者應知主角已身亡
」,我在此質疑此段判決的合理性,並應請r66提供更具體的「使用者應知主角已身亡」
的事證,例如:
1、最好是向站方調閱我的瀏覽文章紀錄(本人不是站方 未知站方有無此功能),看我有沒
有po文之後還回來看原文,或是有在ptt瀏覽過任何一篇相關新聞。
2、請調閱我的推發文紀錄,看有沒有在任何一篇新聞或回文底下推文過。
3、請向鄉民徵求 人證,看po文-被水桶期間,有無鄉民向我站內信/丟水球,跟我告知主
角已身亡之訊息。
除非依法定程序來申請調閱,否則我拒絕提供任何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及第22條隱私
權的電磁紀錄,並不得依此推定我有鬧版意圖。
最後抒發一下,10年來在ptt見識各大版主風格,大多數板主通情辨理,板規有漏洞再修
就好,但少部分不適任板主,逕行將爭議文章刪除並恣意解讀板規,專權獨裁。在大家看
來,就是一群法律素養不足的猴子,穿著名為某些頭銜的衣服,享受像法檢調這種一輩子
無法達成的高度的樂趣罷了,非常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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