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Wanted版主gogin刻意水桶退文之行徑

作者: SomeStories (一些故事)   2017-11-14 14:23:05
※ 引述《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之銘言:
: ※ 引述《SomeStories (一些故事)》之銘言:
: : 1. gogin請看本申訴文 第二章 有詳細的解釋 與您的邏輯矛盾點
: : 有另一個更簡單的解釋,我的本文裡面沒有要求照片,您就不可以腦補我要求照片
: : 請問我有任何一句話說 我要照片嗎?
: : 請問我有任何一句話說 我要照片嗎?
: : 請問我有任何一句話說 我要照片嗎?
: 你很明顯的知道版規3-8不得徵求照片等外表身材後
: 你大可用展現你才藝的資料
: 為何您不寫清楚
: 而適用曖昧不明的文字敘述
: 單就產現你的附件
: 當然是認定為徵求外表的文件
: 當要人說明要什麼文件
: 你為何不打清楚你到底要什麼樣的文件來佐證你的徵求?
我的確知道版規不得徵求照片,也願意遵守版規。
所以我有任何一句話說:我要照片嗎?
我寫說我要求展現你的附件,由報名群組者自己決定要甚麼,有問題嗎?
請問,讓報名者自行決定要檢附甚麼附件是有任何暗示曖昧?
甚麼叫做曖昧? 難道展現這詞有曖昧嗎?
而且,您自己的版規好像是寫的更曖昧不清。各種 ...等。您怎麼不先把所有禁語寫出?
同樣標準對你阿,那你版規為什麼不寫說不可以要求照片、附件、文件、資料、報告 等
全部寫出來阿,一個一個來版眾投票表決哪些是禁語阿,大家遵守沒問題阿
那我也不清楚為甚麼你不寫清楚阿? 要求別人講的很大聲,自己咧?
更別說你這樣做根本已經違憲,還好意思那麼大聲...
: : 更何況以gogin您擅長擅自解釋他人意圖的天分
: : 如果我要求:請提供能夠展現您才藝的附件
: : gogin你會不會說我要求裸體自畫像阿? 拿你腦中的想法來硬套在別人身上 這樣對嗎
: : 詳細申訴文您懶得看我可以幫您複製在此,差點忘了您有不仔細看文的習慣 [證04]
: : 節錄申訴文第二章如下:
: : ""
: : 第二章:gogin對於此案辯論邏輯之矛盾
: : 引述版規 引述日期2017/11/13
: : https://www.ptt.cc/bbs/Wanted/M.1505958559.A.045.html
: : 3-8.徵求群組或揪團,內文強調成員或徵求新成員之外貌或身材、或需照片認定外
: : 表者(含需照片的網址、部落格等),皆反違版規(內文網頁連結亦屬於內文)。
: : >>部分為gogin在經過申訴後加以【新增】,原始版本並沒有此項目
: : 修改日期為 ※ 編輯: gogin (114.42.141.243), 11/10/2017 07:16:13
: : 原始版規請參 https://www.ptt.cc/bbs/Wanted/M.1507946250.A.92B.html
: : 為避免gogin偷修改此文,螢幕截圖如下:https://imgur.com/a/HTdNk
: : 若gogin版主聲稱此修訂早在2017/11/09前修改,請gogin附上修改紀錄。
: : 故以下討論以沒有此新增條例項作討論。修法朔不繼往。
: 我就是以原本條例來認定
: 增加輔助說明
: 用於原本的3-8條例亦適用
: 為何不說明白 為何使用曖昧不明之文字敘述來當徵求人的要件
: 我只能用本身對於此行文字的解讀來作個人的裁量權定奪
: 老話一句 您大可以用一句話展現您才藝的文件就可解決
: 何必使用 其他可以展現你(妳)的附件 這類曖昧文字
: 補充說明最後一行 就是要杜絕此類似曖昧文字之行事所定的
老話一句,輔助說明是在水桶後您私下偷補充的,在此案討論時根本沒有您後來補充條例
三番兩次以補充條例來支持您的論述是否多次誤導之嫌? 庭上刻意混淆之嫌?
而且,在此討論才藝的文件根本假議題。
我只簡單問一句,您的版規上面說不准要求照片,而我沒有寫照片這詞
你心中腦補說我要照片,那你怎麼不看著每篇文都說我心領神會你要照片水桶所有人?
: : 對gogin的判決爭議點如下:
: : 1. 版規限定之範圍界定
: : 1.1 版規上所寫:
: : 「需照片認定外表」者(含需照片的網址、部落格等),皆反違版規
: : 能夠構成違規有兩個步驟:
: : PART1:由群組招生方(甲方)「要求」申請者(乙方)給予照片
: : PART2:群組招生方(甲方)聲稱將以照片認定外表
: : 同時滿足兩點才構成違規
: : 而本人所寫之句子:其他可以展現你(妳)的附件
: : 1.1.1 附件 不等於 照片 依照有受過教育的正常人應可明確了解二詞的不同
: : 溝通紀錄[證06]有教育部的官方解釋可供參考
: : 1.1.2 附件隨申請者(乙方)「自主決定」要給予甚麼,
: : 可以是自己的歌曲、美術作品、文章blog都可。
: : 而其他二字也隱含著此項附件不一定需要也可報名,
: : 事實上許多報名者也沒附上附件。
: : 1.1.3 群組招生(甲方)並沒有「要求給予照片」,更沒有說「要靠照片認定外表」。
: : 與版規無牴觸。
: 上述文章皆有所解釋
你並沒有解釋,你只是在主觀臆測
如果您有辦法辯駁上文1.1.1、1.1.2、1.1.3再來討論
: : 2. gogin處事邏輯的矛盾
: : 2.1 包含或被包含的邏輯
: : 依照溝通紀錄[證05]中,gogin認為「只要附件理面可能包含照片」就算違規。
: : 依照此邏輯,反觀版規3之執法
: : 3. 禁徵指定異性之聯誼聯誼、出遊、學伴、外拍...後略
: : 版規明令限制「指定異性」之後續動作,也就是只要沒有指定異性外出均可。
: : 詳細請看文摘 https://www.ptt.cc/bbs/Wanted/M.1505961130.A.407.html
: : 這部分的版規已經行之多年。請問,「徵友外出是否可能包含與異性外出?」
: : 依照gogin的邏輯,附件理面包含照片項就算違規。
: : 那徵友外出,外出人是否可能包含異性? 為何不算違規?
: : 對於包含與被包含的邏輯,gogin的處理事情邏輯明顯矛盾
: : 2.2 要求用詞的精準度之邏輯
: : 觀察隨後新增之版規:需要其他文件說明請詳述,否則視同徵照片。
: : 我想詢問,詳述要如何詳述? 附件可為blog/歌曲/繪畫作品/攝影作品...等
: : 這個 「...等」 是否會被視同徵求照片?
: : 而觀察版規所限定之關鍵詞
: : 引述 https://www.ptt.cc/bbs/Wanted/M.1507946250.A.92B.html
: : (如:無極限、無恥度、話題不設限、百無禁忌"等")
: : 以版規3處置(曖昧語意定義同版規3-3)。
: : 單身交友外出群組之徵求,由版主視徵求內文判定(同版規3-6)。
: : 版主自身也沒有將所有禁語寫清楚,也是使用"等"一詞。
: : 那版主要求使用者詳述,是否寬以律己嚴以待人?
: : 也讓自身留有可以自由心證方便日後弄使用者的權力?
: : 版主是一個版的標竿,如果版主要求使用者詳述,那請以身作則 ""
: : 2. 您引用的版規是新版規 更新於11/10/2017 07:16:13
: : 3-8.徵求群組或揪團,內文強調成員或徵求新成員之外貌或身材、或需照片認定外
: : 表者(含需照片的網址、部落格等),皆反違版規(內文網頁連結亦屬於內文)。
: : >>需要其他文件說明請詳述,否則視同徵照片。<<
: : >>部分為gogin在經過申訴後加以【新增】,原始版本並沒有此項目
: : 修改日期為 ※ 編輯: gogin (114.42.141.243), 11/10/2017 07:16:13
: : 而案件發生時之版規並無 "需要其他文件說明請詳述,否則視同徵照片。"這行
: : 所以,請勿在庭上拿出假資料來混淆
: 以上有詳述
: : 3. 請您解釋您的"不小心"黑名單行為
: : 以及本申訴文之第三章:gogin的瀆職
: : 本申訴文之第四章:針對gogin訂定之版規3-8
: : 討論其是否有合法、正當、適切性
: 這兩個我不用解釋
: 謝謝
: 您不是已經有申訴信件了嘛?
: 所以不用解釋
: 版規3-8的目的就是我當初競選版主的政見
: 所以不需解釋
: 我只是達成競選承諾罷了
: 如小組長需要本人在作申論
: 我會在補充
: 否則不回應此系列文了
那庭上,gogin覺得不需要針對第三章與第四章的申訴作辯
針對gogin的瀆職與版規3-8的不合法性、不正當性、不適切性是否可當作gogin默認?
其實我想組長也看到了 gogin面對不利於己且理虧的問題都採迴避高傲的態度處理
敝人以完整的論述與討論gogin的處事邏輯、版規之不合法不正當不適切性作完整討論
而gogin僅在不停跳針的重複他主觀妄想申訴者有寫明要求照片一事
且不斷的拿事後私下偷改的補充條文來支持自己論點。分明想誤導庭上之判斷。
我想對於一般正常人的判斷到此已經看破gogin手腳,且對gogin的人格有一定的評斷了
對了,容我再說一次。 【gogin是一個會說謊且不承認自己錯誤的人。】
【一個說謊的人說的話還有相信的必要嗎?】 供庭上參考,請謹慎思考gogin之人品。
作者: rioslo (變態,肥宅,紳士)   2017-11-17 15:39:00
分身好多,笑死
作者: FromIpanema (C'est Moi...)   2017-11-14 21:07:00
所以你還沒懂被桶的重點嗎………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2017-11-14 21:09:00
然後使用者本來就可以任意設其它人為壞人 有甚麼問題嗎?使用者條款第八條還有組規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作者: meuze (哈啾~)   2017-11-14 23:12:00
說謊的人為什麼有人挺阿... 不解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2017-11-14 23:14:00
連四跳...
作者: meuze (哈啾~)   2017-11-14 23:15:00
是非對錯很難嗎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2017-11-14 23:17:00
外加多重...
作者: pansy1984   2017-11-14 23:38:00
gogin的作法似乎有些瑕疵,在字詞的表面上太模糊。既然版規沒有限制 就不該過於擴張解釋才是
作者: ohsexygirl (KENJI)   2017-11-14 23:47:00
gogin不出面 想要靠打迷糊仗取勝我認為gogin應該親自正面回應申訴 畢竟這是gogin與申訴者的問題
作者: FromIpanema (C'est Moi...)   2017-11-15 00:40:00
我是看完了啦,應該也知道你要申訴的東西………是也沒什麼特別的問題啦只不過規矩先放在那邊了,你要提出建議來討論修改當然是沒問題,而不是踩到了線才來責怪規定吧……啊該案被申訴人不是已經有回覆了嗎,其他說他沒正面回應的是有事嗎………
作者: cazika (小朔)   2017-11-15 10:26:00
不清不楚,擴大心證,無所適從、極權戒嚴、違法違憲。到底違背甚麼公序良俗或法律,要被侵害與剝奪言論自由?貫徹個人意志,不代表能超群規或藐視我國既有法律。最扯的莫過於對群組跟個人文兩套標準。可否版主多點法學及憲法素養,要剝奪一個人言論自由,不是這樣搞的,偽正義,讓人覺得無奈。
作者: FromIpanema (C'est Moi...)   2017-11-15 10:55:00
別介意,我只是路過看到回一下而已....畢竟也不是我被申訴被退文......只是看到論點跟開分身幫自己讚聲覺得有點好笑而已
作者: VXcc (vX)   2017-11-16 01:57:00
ㄏ 開分身自推幹麻 希望不要弄到最後害這邊開啟推文IP顯示
作者: FromIpanema (C'est Moi...)   2017-11-16 09:30:00
可能對論點沒信心所以覺得需要有人讚聲吧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2017-11-16 12:43:00
跳來跳去的
作者: pansy1984   2017-11-16 18:09:00
那麼肯定說是分身,難道你也是嚕?
作者: FromIpanema (C'est Moi...)   2017-11-17 09:49:00
噗 看來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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