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RS5566之水桶判決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16-11-05 20:47:51
一、您好,文件部分必須轉錄至本看板,使用複製貼上為無效證據,組務仍不予受理。
請於三日內補齊,否則不予受理。
  由 #1O7NdYGt (L_TalkandCha) 發佈時間,開始計算。
       時間 Sat Nov 5 14:19:09 2016
二、使用者可於「板主公告」按大F 轉寄至自己信箱後,再將公告轉錄至本看板。
三、使用者可向現任板主群索取「被處分文章備份」,或請板主代為轉錄。
請參考組規:#1NxwMiSj (L_TalkandCha)
第 7條  申訴相關證據,請於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T更改文章標題,格式如下:
     [申訴]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steve1121禁言處分
[證01]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steve1121禁言處分(原文)
[證02]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steve1121禁言處分(公告)
[證03]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steve1121禁言處分(信件)
01為原文,02為處分公告,之後為溝通文件,格式不符得不受理。
第五章  文件相關
第12條  檢附文件需由當事者或板主轉錄至本組做為判決依據(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若經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將給予退文並禁言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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