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2]不服kaohsiung版主ilovemani判決之溝通信

作者: mana1993 (默莫)   2024-04-17 21:52:18
※ [本文轉錄自 mana1993 信箱]
作者: mana1993 (默莫)
標題: Re: [公告]違規裁判公告80
時間: Tue Apr 16 20:28:36 2024
※ 引述《ilovemami (本当に腰が十分です)》之銘言:
: ※ 引述 《mana1993》 之銘言:
: : 推文無指涉對象是指?在我的發文底下回文,而且根據其內容的「天災與演唱有同樣

: : 迫性」,很明顯是針對我的發文內容。
: 回覆異議陳情後如下:
: 一、板規 1-7 發文須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之內容,違者退文併水桶一年。
: 二、台端之文章底下亦有正負方言論支持者。
: 三、乘上、無法確切得知被檢舉人之言論是針對個人亦或是其他推文者之發言。
: 四、於中華名國現有法律內,若欲適用公然侮辱罪,板方始無權力宣告任何言論是否構

: 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之自由心證。
: 五、建議至檢警機關報案,若經我國司法機關裁判確定,板方樂意協助適用1-7進行相
關?
: 分。
所以你的意思是,,首先,下方回文者眾多,所以無法確定他回覆的對象是誰?
但你也無法證明他回覆的對象不是我,既然如此,那我當然有權提出告訴。
其次板主要使用版規1-7,必須要我先到檢警機關報案,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確定後,才
能施行?
這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畢竟版規是以維護版面秩序而制定,而刑法的公然污辱罪是
以恢復名譽為目標,兩者之間不應該劃上等號。更沒有要施行版規1-7之前,要求版眾要
先去報案並取得判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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