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6] 不服Keelung板主iamgaylan之判決(刪文原因公告及備份)

作者: hotanger (a feng)   2024-02-03 22:01:07
※ [本文轉錄自 Keelung 看板 #1bkXu7Ux ]
作者: iamgaylan () 看板: Keelung
標題: [公告] lesnaree2刪文一事澄清
時間: Wed Jan 31 18:16:36 2024
版友們好,有鑑於很多版友對刪文有疑慮,故將原文從資源回收桶撈出來
刪文原因是接到檢舉,以下推文違反板規1的(3)任何與本板無關之文章或推文
https://i.imgur.com/AiLsqjF.jpg
https://i.imgur.com/mL8u6F2.jpg
推 Yelich: 樓上的話聽聽就好 當初說基泰案倒塌戶賺翻 結果勒 哈哈 01/24 20:41
→ IBIZA: 蛤,補助租屋三年,重建比原本公寓價格高幾千萬的大樓,他 01/24 22:37
→ IBIZA: 們還能挑,這還不算賺翻喔 01/24 22:37
→ IBIZA: 還好意思問我結果咧 01/24 22:37
→ IBIZA: 光是市府1坪換室內0.87坪的方案,原本40坪2800萬公寓,就能 01/24 22:43
→ IBIZA: 拿回40×0.87×1.6=55坪價值6600萬新大樓 01/24 22:44
→ IBIZA: 這樣還不算賺翻,你賺很大喔 01/24 22:46
以上推文明顯脫離原文討論範疇,且與基隆也毫無相關,經判斷檢舉成立,故以刪文處理

各位版友的回饋小弟也收到了,以後此類型檢舉會以水桶推文者為優先,盡量避免刪除文
章,謝謝各位。
以下為原文:
作者 lesnaree2 ( ) 看板 Keelung
標題 Re: [新聞] 不滿標案給微風!NET登報嗆基市府違法
時間 Wed Jan 24 04:25: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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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這件事竟然可以回溯那麼久
還扯上2018市長選舉
2015年12月
大日開發取得
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OT)
(次優申請人為史丹尼斯實業)
2016年約8月
東岸改建消息傳出 但建築執照還沒有下來
議員質疑OT怎麼會變成ROT
也就是過了快8個月,議員才知道假OT真ROT
NET的爭議就在這裡開始
這次市府與微風簽的約是ROT 20年
金額是2.5億
而2015市府與大日開發的契約是OT 5年
沒有金額
為什麼簽OT的大日可以找NET來進行ROT
這裡出現契約和法律上非常大的問題
當初議會請示財政部是要否有適法問題
而財政部回答
 三、旨案民間機構得否於營運期間對商場基地進行增建、改建及擴建,屬個案履約事宜

   應由主辦機關基隆市政府就個案實情依促參法規及投資契約約定,本權責核處。
我想意思是說應該由市府就契約認定
但是OT契約不包含改增擴建
除非當初招標的契約和實際上簽的不一樣
這就更不應該了
因為這新聞當初鬧很大,甚至在2018市長選舉也被拿出來講,所以NET要主張不知道
大日開發簽的是什麼契約,未免過於牽強
現在看謝立功當初的質疑
為何公告招商是OT(營運-移轉)之採購案,採購招標基地之範圍、樓層均已明定,何以簽

後變成ROT(增建-營運-移轉)? 權利金一年只比原本增加三十七萬,但他忘了業者增加了

近三千坪的商場面積,每個月不過增加三萬的權利金,如此荒唐的事,只有林右昌做得出

還以此炫耀沾沾自喜
謝立功並指出,當初招商是OT簽約後變成ROT,也是先斬後奏,議會也質疑有問題,市府

向內政部釋疑,但違反行政程序市長也都沒有說明,權利金的部分,原本停車場時市府一

收5013萬元,現在提高到5050萬元,難道林右昌不知道東岸商場是市中心區的黃金地段,

寸土寸金的基隆市,會為廠商營造多少的利潤,這也是讓市民懷疑的,林右昌不用說清楚

明白嗎?
今日發生這樣的事,可以說完全是當時市府種下的果,對標案便宜行事導致兩個結果
1.大日開發獲得暴利,並違法和NET簽約,至今逍遙法外
2.NET可以跟市府灰,NET主張蓋的建築物是他們的,市政府沒有權利拿走
然而NET此舉亦相當無理
是否為OT是否為ROT,政府網站都查得到
就算不去查,新聞也報的沸沸揚揚
NET又是當事人,不可能不知情
這時候要主張為善意第三人,情理法不容
NET在此情況下,配合便宜行事的政府
在OT的契約下做了ROT的事
契約裡沒允許的情況進行了改建
那現今的東岸商場就是赤裸裸的違建
是不存在於OT契約裡面的幽靈建築
等於是NET強佔國有地?
不是越講越誇張了嗎
再看看大日開發信二停車場爆出的弊案
還有,前市長至今對這件事沒做出任何評論
哎呀..
作者: castlabell (HAPPY)   2023-02-01 08:29:00
那謝目前若跟廖還有私密就內餡交易
作者: TED781120 (蒼夜歌)   2023-02-01 12:40:00
如果要維持討論脈絡,不是應該另外發一篇相同標題嗎?不然以後的人搜尋標題是找不到這篇的。
作者: tvbic   2023-02-02 22:19:00
看起來也沒解決問題,推文違規所以要刪除整篇文章的邏輯性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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