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作者: simonjen (狂)   2020-12-17 10:30:51
您好:
關於您的疑問以下幾點作為回覆:
1.關於簽名檔之強調關係因果關係均無改變內容具猥褻文字。屬存在關係。
依 1-8 規範 內文明確表示
"發表猥褻之文字、連結、推文圖案等,違者退文併水桶一年"
所以僅需對於內容判定是否存在發表有相關資訊者來斷定是否屬違反規定。
2.承上申訴方企圖以簽名檔目的為他者作為自身辯護,然過往"性騷擾"之犯行者
也有以自身主要為說一個黃色笑話重點在於笑話自我辯護。然該自我辯護方式
非屬適法性抗告理由。故內容應就實質審查是否涉及 1-8 規範 而 非去臆測他人
之視角範圍,如此臆測既無證據力也非屬可脫罪理由。
3.承上申訴方之簽名檔內容屬強迫置入至閱聽人接受資訊中,非屬經閱聽人同意後
顯示之可選擇性閱讀部分,且內容具猥褻資訊,故該行為以自身的本意作為閱聽
人之意願實為不妥。故依 1-8 規範應為適當之處置。
4.依據過往判法律見解 口交行為 屬 猥褻行為 故屬 1-8 規範。
可參閱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https://reurl.cc/146ezQ
其他資訊也記載#1Vs1SmBu (L_TaiwanPlaz) 第一篇回覆
#1VsMqXTq (L_TaiwanPlaz) 第二篇回覆
故不贅述。依據申訴方簽名檔內容明確可以知道內文記載口交行為,
且明確有板友指出相關內容應屬 sex 板相關,故依據以上之客觀資訊
即可判定申述方簽名檔內文含"猥褻之文字"。
5.關於申述方之推測如果為真,我方就無需附上公告的文章編號提供查察。
針對第二篇回覆發文內容僅針對判決的關鍵內容做提示。
6.是否出現於新聞中與本案無關,因為
6-1.新聞局非屬高雄板管轄範圍,故新聞自由之範疇與本板板規無關。
6-2.新聞自由之於社會 與 板友發言於板上有所差異。新聞為報導事實真相涉及
社會公益,故有更寬之報導自由比例,但高雄板僅屬看板討論區為維持討論
之正常化本有其限制,故以此為例明顯不恰當。至於新聞自由之尺度應為何
也與本案無關,故不多述。
6-3.依據 "違規者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原則,不應讓其他與本案無相關之
內容涉入其中,重點應在於犯行是否存在為辯,牽扯他案是否有被判決
實為擾亂本案之討論。
基於以上 6-1 ~ 6-3 部分,針對申訴方所舉之新聞部分不討論其適用性。
此後針對此點除非小組長點名需要回覆,否則不再回覆以免針對案件討論失焦。
基於以上諸點依據客觀條件判定申訴方內容 含猥褻文字 屬違反 1-8 規定,
故維持原判。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P.S.剛剛按成了回信,故原文重發。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本人依舊強調
: 1.本人簽名檔具有上下關係 並非創造獨特觀點 而是強調上下關係
: 2.高雄版版主所舉水桶案例 為推文與本人狀況有極大出入
: 與本人申訴合理性與否無太大關係
: 為何版主所舉多為泛政治類推 且不貼出推文全文
: 本人不做過多踹測 僅借用高雄版主上篇推文的一句話 如果不是心虛 為何要刪掉
: #1VhAn11r
: → abc55322 : 萊豬比懶叫更好吃^Q^ 11/12 10:05
: #1VqosOwa
: → amsmsk : 笑死 覺得判太輕就是政治鬥爭 護航來吃我屌拉 12/10 13:36
: 3.現今這些詞彙可出現在生活新聞報紙 不看上下文 單以 斷 章 取 義 的方式認定
: 過於偏頗
: 本人主張 依舊與#1Vs8jGaH #1VsMEuM6 (L_TaiwanPlaz)相同
: 概括本次及前文所述 本人不符本次判決
: A6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 關於申述方第二篇回覆內容澄清與回覆如下:
: : 1.寫信通知新作?我想時間流程如下:
: : 12/15/2020 00:05:47 判決確定時間
: : Tue Dec 15 00:21:21 2020 申述方提出
: : Tue Dec 15 01:05:52 2020 申述方 提出申訴
: : Tue Dec 15 00:23:18 2020 我的第一封回信
: : Tue Dec 15 00:29:13 2020 申述方第一封來信
: : Tue Dec 15 00:38:29 2020 我的第二封回信(#1Vrvkfdx (L_TaiwanPlaz))
: : Tue Dec 15 00:55:46 2020 申述方第二封來信
: : Tue Dec 15 01:05:52 2020 申述方提出申述(#1Vrvjo1m (L_TaiwanPlaz))
: : Tue Dec 15 09:53:47 2020 回覆申述板內容第一篇(#1Vs1SmBu (L_TaiwanPlaz))
: : Tue Dec 15 10:18:58 2020 回覆申述方第二封來信(#1VsMryif (L_TaiwanPlaz)
: : 此信中告知相關資訊已回覆至板上。
: : Tue Dec 15 10:27:59 2020 申述方回覆第二封來信(#1VsMsQB6 (L_TaiwanPlaz)
: : 此信申述方表明溝通行為只是走個形式是否涉及組務板 3-1板規
: : 確實溝通部分 還請小組長參酌
: : Tue Dec 15 10:27:19 2020 申述方回覆至板上第一篇回覆#1Vs1y9TR
: : Tue Dec 15 11:49:55 2020 給申述方的第二篇回覆#1Vs39bH4 (L_TaiwanPlaz)
: : Tue Dec 15 12:01:23 2020 給申述方最後一封回信
: : Tue Dec 15 17:56:47 2020 申述方最後一封來信
: : Tue Dec 15 18:09:18 2020 申述方最後二篇回覆#1Vs8jGaH (L_TaiwanPlaz)
: : 以上為本案件的時間序列,證據如下轉錄文章:
: : 此後內容無提及我有回覆任何資訊於板上 故 針對申述方第二篇回覆 表述之
: : "這位版主既然寫信通知我他有新作"
: : 實在是不之描述為何意,故僅針對時間序回覆。
: : 2.關於申述方自創之視角純屬個人臆測之主觀意見,毫無證據力,
: : 至少申述方辯稱我方視角資訊就是錯誤內容,然具證據力之客觀事實應為
: : 申述方之 簽名檔全文內容 如下:
: : 地球直徑 12707km 冥王星直徑 2300km 香菸直徑是0.5cm 節哀
: : 此內容已滿足 違反高雄板板規 1-8:"發表猥褻之文字" 之客觀條件,
: : 判決之判定應與申述方所稱之視角為何無關 僅與 客觀事實 是否有發表有關。
: : 3.關於申述方所舉新聞之例,依"不法之平"等概念表述:
: : 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其抗告並非適法之
: : 抗告理由,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核抗告為無理由。
: : 故對於申述方是否違規應就申述方行為作為判斷,舉他人是否被判決無關,
: : 因此判定與本案無關,故不回覆。其相關資訊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75號
: : 或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
: : 4.然針對高雄板相關 1-8 判例公告節錄如下:
: : #1VqosOwa (Kaohsiung) 來吃我屌拉
: : #1VhAn11r (Kaohsiung) 比懶叫更好吃
: : 故申述方所謂之 針對申述方之偏見並不存在,此判決乃屬慣例判決。
: : 5.關於申述方所提之其他已回覆之部分就不再贅述。
: : 基於以上諸點仍認定維持原判。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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