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組規不符實務情況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6-02-27 11:26:36
首先感謝使用者所提出之建議,
關於使用者所提出之三點建議,
第(1)、(2)點:
使用者提出:
實務上使用者若被刪文後,該文章不會有備份,僅有具備板務、組務資格以上人
士才有權限調閱相關文章。然而組規卻訂定申訴人需自行檢附,此舉恐怕強人所難且
多此一舉。
首先,向一般使用者索取需權限調閱文章,此舉不妥,應改向板務要求才是;其
次,一般使用者可能不曉得該向何人求助而自認倒楣放棄申訴,此條文可能間接扼殺
使用者權利;最後,即便使用者曉得該向何人要求調閱文章,仍不排除板務拒絕、故
意在72小時後才回應等等人為因素。
建議應將相關規定改向具權限人檢附或另公告相關規範確保使用者權利。
組務回覆如下:
依據站規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11PhstD5 (PttLaw)
第三編 申訴程序
第一章 申訴事項及範圍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訴需附上相關證據始符合申訴程序,
本組上層群組板板規亦針對上述所稱證據,提出須由申訴者自行舉證之規定,
[公告] About_life 板規-20121015 #1GU
作者: KDDKDD (KDD)   2016-02-27 14:40:00
感謝回覆 會提出建議主要是替一般使用者著想 希望能簡便過於繁雜的申訴程序 小組長所列舉的條文本人很清楚但未必所有板主或使用者會清楚
作者: luke00 (天行者)   2016-02-29 16:50:00
我是一般使用者 冗長文言的規準 根本讓申訴者無所適從另外補正有期限 那版主審理同等有期限嗎?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6-03-01 14:41:00
他上任後就改東改西改成這樣了 相信想申訴的人 看完一堆繁文縟節後 就會珍惜自己、不浪費生命在申訴這件事上面了
作者: kenso (kenso)   2016-03-01 15:03:00
申訴板宗旨:讓申訴者知難而退 服務至下(筆記)
作者: com2   2016-03-10 18:03:00
審理速度神慢的 才幾篇申訴 好意思要求申訴人一堆限期版主拖個幾個月很好意思 申訴者超過幾小時就不受理案件(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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