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申訴TaichungBun前板主Andy5438 胡亂刪文

作者: Andy5438 (阿 浪)   2015-02-02 20:08:17
沒想到下台還得來小組版阿,
小組長,不好意思又來麻煩你。
也請你提醒一下bm板主,將我
進入的權限取消,我已經把bm
從我的最愛刪掉了。
還有,我過陣子應該會被告,
是批踢踢的鄉民,我該去哪個
版做諮詢阿?
※ 引述《goodman (好人)》之銘言:
: 申訴人:goodman
: 1.請 TaichungBung板板主群,對 TaichungBun板板規 1.2 與 2.2.11 之條文進行完整
: 定義,以免板主群濫用該規定,將不合理且違規之刪文行為合理化。
台中板規1.2定義很清楚
我認為無須說明
1.2: 板主對違反板規的文章有修改標題或刪除文章的權力。
發文者請標題與內容一致,如標題使用錯誤板主有權強制修改或刪除。
我自己使用這一條的原則是:
A) 標題錯誤 但內文無違反板規
我會協助修改標題
B) 標題太長或不容易讓人明白內文
我會協助修改標題
C) 標題錯誤 且內文違反板規
直接刪除文章 並且依照相關板規處以水桶處分
2.2.11 推文或發文爭吵、戰文、板主有權視情況刪除文章或禁止推文
這條也很明確
我也不懂要什麼明確定義
時任板主的我認為這是戰文
所以我就刪掉文章了
一切都依板規處理
: 2.『因被罷免成功,所以被解職且一年內不得擔任組內板主職務』的被申訴人Andy5438,
: 本人對其恣意刪文章之行為感到非常無奈,原先想要求組務將其懲處以示警惕,但被
: 申訴人近日之行為在在顯示出,罷免案成案為因,有恃無恐之行徑便成為果。且被申
: 訴人也已於昨日公告被解職,就算再有對被申訴人之任何處分,也已全然無意義。
: 故本人僅要求,請在任之板主,將當時由被申訴人恣意刪除之原討論串,以板主身份
: 重新張貼於TaichungBun板並m文。板主亦可依其職權行鎖文、禁止繼續討論之限制。
: 申訴內容:
: 本人於2015/01/30於 TaichungBun板 發表『閒聊雞蛋糕』一文(附件:證一),被
: 『因被罷免成功,所以被解職且一年內不得擔任組內板主職務』的被申訴人Andy5438
: 無由地刪除。隨後被申訴人逕行發表了一份公告(附件:證二),文中僅以:
: 『一中街雞蛋糕事件 恐有淪為戰文之疑慮 已收錄至精華區 z-23』為其刪文依據。
: 但本人文章完全合乎該板板規,未有任何違規之處,被申訴人單單就『恐有淪為戰文
: 之疑慮』為由,胡亂刪除未違規之文章,無視站規、板規所賦予其之職責與限制,且
: 該板板規無一規定可做為被申訴人之刪文依據,此舉明顯濫權、無視板友發文權利。
: 照常例與板規來看,若板主群欲禁止某文章繼續進行討論,可依其板主職權,進行鎖
: 文、禁止回文之限制,公告後始具效力。公告前之文章,除非有違反其他板規之處,
: 才可依相關規定刪文。在本次案件中,縱使本人文章底下之推文,有任何違規之處,
: 那也是其他板友推文之違規,他人推文違規與本人合乎規定之文章有何關聯?結果
: 『因被罷免成功,所以被解職且一年內不得擔任組內板主職務』的被申訴人Andy5438
: 以 TaichungBun板板規 1.2 、 2.2.11 、 2.2.12 為其薄弱且無以立足之依據,恣
: 意刪除本人及板友之合格文章,侵犯使用者發文權利,絲毫未有身為板主一職之自覺。
: 本人為求合乎申訴流程,2015/01/30 PM 08:33,已將申訴溝通信(附件:證三)寄予
: 『因被罷免成功,所以被解職且一年內不得擔任組內板主職務』的被申訴人Andy5438,
: 雖然被申訴人不予理會,但於2015/02/02 PM 08:33 時已達成72小時之等待回應期,
: 故前來L_TaiwanPlaz板進行本人應有之申訴權。
申訴人的證一,引述了雞蛋糕店老闆的說法,我認
為老闆的說法與本串討論的原po orzmm板友,立場
不同互相爭辯,且原po文章底下推文已充斥謾罵挑
釁的推文。
引述其中幾位板友推文:
噓 e_____ial: 醜女 01/30 03:06
噓 s__d: 噁心的臭女人 01/30 03:15
噓 yu___nglu: 騙吃騙喝的(⊙o⊙) 01/30 03:20
噓 elec_____ate: 幹你娘廢物 01/30 03:27
所以我認為該討論串應以符合台中板2.2.11之規定,
可以戰文論處,刪除相關討論串文章並收錄精華區。
除了引發某些使用者將不滿情緒發洩在我發的公告
上,並無將戰火繼續蔓延。相關文章也由原po轉錄
至八卦版,如需討論也還有八卦板可供使用,並無
申訴人所陳限制使用者發言權利,以及濫用板主職
權。
另,g板友發信時間為Jan 30 08:33:53 2015
但內文卻誤植為2015/02/02 PM 08:33
使我誤會,且板主有72小時可處理信件
,若依內文所說明時間,本人現在回信
亦未超過72小時。
請小組長明鑑。
: 結論:
: 板友發表之合乎規定文章,不應被管理方,藉著不當組合某些特定板規,以其為由恣意
: 刪文。此舉嚴重侵犯使用者之發文權利,請組務抑止此一現像繼續發生。
: 此致
: L_TaiwanPlaz 台灣遊園地組務板 公鑒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2-02 20:15:00
2015/01/30 PM 08:33,已將申訴溝通信(附件:證三)寄予於2015/02/02 PM 08:33 時已達成72小時之等待回應期are u ok?????????你回不回信我是沒差 反正意見不可能一致 最終還是會來這...腦子打結了 把AM誤植為PM了 it's my 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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