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5-04-23 19:46:04※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e0ETpz8 ]
作者: luciffar (清德宗的蘭較香)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檢舉] #1d_x5wE3 LearnLong 政檢 7-2
時間: Thu Apr 17 19:35:12 2025
一、檢舉人ID:
luciffar
二、被檢舉人ID:
LearnLong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此外,若有誹謗行為或討論內容無關板務者,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
同樣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d_x5wE3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d_pftby luciff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44810362.A.383.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8479 4/16 LearnLong □ [檢舉] #1d_pftby luciffar 政檢7-3
卑劣行徑1
故意略過禁水桶那行,斷章取義
卑劣行徑2
原文四行推文都在未滿2分鐘之內完成,語意連貫
但是luciffar刻意隱去時間,造成語意不連貫的錯覺
卑劣行徑3
甚至luciffar不敢把那三行排在一起
刻意用空行排開
綜上所述
若在現實社會中幾乎等於變造證據 涉「誣告罪」
詳見高虹安
1.
謾罵攻擊:卑劣
2.
誹謗: 變造證據 誣告
他涉及誹謗我變造證據 誹謗我的名聲
我提供的證據 當事人都沒意見了
輪的到你說話嗎?
還自己當起法官 傳人犯???
無罪推定你聽過嗎?
誰準你當法官 還亂用人犯兩個字的?
這個叫做被檢舉人 懂?
卑劣判決書:
https://tinyurl.com/2y23vos6
「妳是個偽善之人,卑劣之人」
依教育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偽善」ㄧ詞係指假裝善良,「卑劣」ㄧ語則係形容人格低下、
地位低微(本院易卷第13、15頁),均屬於負面評價之貶抑用語,實具有輕蔑、嘲諷、使人難堪之意涵,
故以「偽善」、「卑劣」等文字形容他人,對於遭指述之對象而言,
係以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為目的之文字,
並足以貶抑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係屬侮辱他人之詞語無訛。
謾罵+誹謗 請從嚴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