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1] 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群 判決

作者: Zuiho (瑞鳳)   2022-12-01 10:23:25
作者luciffar (騷擾老娘一律跟騷法伺候)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檢舉] #1ZRpsQCw Zuiho 政黑 3-1
時間Thu Nov 17 22:53:08 2022
一、檢舉人ID:
luciffar
二、被檢舉人ID:
Zuiho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討論上下文行為等,客觀可得知針對特定使用者。
b.未明確對象,但於相同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擊行為。
c.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並發表攻擊內容。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ZRpsQCw (HatePolitics) [ptt.cc] Re: [討論] 防疫防得那麼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68234650.A.33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52 Ptt幣 │
└─────────────────────────────────────┘
→ luciffar: 那是吐槽你的話啦 這樣你都看不懂喔 11/12 14:44
→ luciffar: 那我就真的幫不了你了 是你自己必須繼續提昇 向上 11/12 14:45
Zuiho: 至於什麼吐嘈 閱讀能力爛還寫一堆 11/12 14:52
本人遭受該名板友稱能力爛,本人感到屈辱
相關判決如下:
https://reurl.cc/jGl67q
https://reurl.cc/qNkpdp
https://reurl.cc/vWkEDN
罵人爛判決有罪前例 以利板主速審速決
┌─────────────────────────────────────┐
│ 文章代碼(AID): #1Y_a4Ye8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Y-IGbln zeuswe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60829986.A.A0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第三章成立要件 1.指涉性 2.判決書 3.明顯貶抑詞語
※涉及辱罵用詞之輕重 不應由板主群來認定
※板主如果判決未達 請儘可能說明心證的部份避免檢舉人申訴&上訴小組
如果只是寫未達二字可能造成本人無法理解原因 造成申訴時申訴舉證方向錯誤
請至少解釋是指涉性 判決書 貶抑詞哪些項目未達以免影響到訴訟人的訴訟權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
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惟訴訟應循之程序及相
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
外解決紛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倘其規範內容合乎上
開意旨,且有其必要性者,即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因社會經濟活動之變遷趨於多樣化,為期定分
止爭,國家除設立訴訟制度外,尚有仲裁及其他非訴訟之機制。基於國民
主權原理及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人民既為私法上之權利主體,於
程序上亦應居於主體地位,俾其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於無礙公
益之一定範圍內,得以合意選擇循訴訟或其他法定之非訴訟程序處理爭議
。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
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之制度,兼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私法紛
爭自主解決之特性,為憲法之所許。
政黑檢舉板之裁決審判既然已經採用法庭中的判決書系統理當合於
判決書內該有的規範
對於主文 事實 理由 詳加說明
此要求只是本人的檢舉訴願
絕無強烈對板主判決或程序進行強烈情緒性及爭議
性言語等 任何人請勿任意用政檢7-3檢舉本文
因為此聲明是發生於判決受理之前 而非事件發生後意圖干擾板主
獨立審判的精神 申訴 上訴小組是板友合法的權利
本人此聲明用意良善為善良之檢舉人 旨在減少上訴 浪費司法資源
任何人如用政檢7-3檢舉此文 依無罪推定原則
一律會用政檢7-2挑釁等行為加以檢舉
特此聲明
此聲明 創用CC為「姓名標示」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佈、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
惟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僅須標註作者為luciffar 就可任意使用重製等
https://i.imgur.com/ebkNvUV.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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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全文複製貼上使用亦可 Version-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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