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五] 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判決 03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12-07 02:08:39
※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XdwKDfr ]
作者: benothing (禹楓)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申訴] #1XbIcIUe #1XbksrlL 重審判決
時間: Thu Nov 25 23:00:27 2021
一、申請人ID:
benothing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XbIcIUe
#1XbksrlL
三、要求重審理由
我是不太了解政黑板主判決的準則在哪裡。
就一般法律實務上,我們通常會有一個預期,
如果同樣類型案件的判決結果應該會有高度的參考性。
因此我請求版主群重審SilverFlare的判決,
如果因為不符合程序,那就重審benothing的判決。
理由在於,我們兩個人都針對相同的文章,
針對相同的「意見」,給出了相同的價值判斷。
我們都認為「該文的見解」本身是智障。
關於這一點,從推文「你的智障選擇不用跟大家報告」即可推斷,
我們兩者評論的主體是「選擇」而非個人。
這還是要回歸最基本的區分:
a. 你這個人是智障
b. 你的說法是智障
我個人認為上面兩者的區分徑渭分明,
前者是對個人的侮辱,後者是看不起對方的「想法」。
板規的原始精神應該是在避免對於個人的侮蔑,
但是專版的設置就是為了要提供一個場域,
開放讓人公開的交換意見,
也因此意見的本身難免會遭受到正反兩面的回饋。
進一步說,我完全不認為對於原po的「想法」表達出強烈不同意的「想法」,
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即使我強烈的不認同其中一位版主認為兩個案件皆違反板規的判決,
我更無法接受,另一位版主針對完全相同的案件,給予不同的判決。
因為這只會讓人進一步質疑,判決本身完全採版主當天的心情,
而非認真地考量到版主的職務必須要恰當的詮釋與實現板規。
因此,我請求兩位版主針對該兩案重新審理,
最低限度是要有一致的判決,以昭公信。
作者: dahanjian (挺馬拔刀隊隊長)   2020-11-26 01:23:00
本版主維持原判
作者: microsugar (微甜)   2020-11-26 15:31:00
公投是每個人價值的選擇,不應被污衊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號元素)   2020-11-28 01:40:00
意見:撤銷水桶
作者: microsugar (微甜)   2020-11-28 10:29:00
那麼,智障選擇就是認證通過可以名詞以後類似的情況,將援引此篇判決智障+非對本人的直接用語對文意見解給以不合適言論不構成人身攻擊的判決,我會接受,但相對地未來也請一致判定,這個判例非常重要
作者: benothing (禹楓)   2020-11-28 18:28:00
請問這樣子即可撤銷silver的水桶?或是需要兩個版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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