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 HatePolitics 板主群 禁言處分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0-11-01 14:26:19
一、申訴人ID:zeuswell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olitics / kero2377 / Rrrxddd
三、申訴事由:
本文底下以及隨本文附上之證據項目
(證1)本人此次判罰之受檢舉之檢舉文
(證2)本人轉由Rrrxdd版主代發之申訴文
(證3/4)寄予兩位版主之信件
(證5/6)案情中,分別使用魚與台女之受檢舉文,兩案皆已判未達
(證7)水桶公告
上訴前情:
本人於政檢版受他人引用版規2-13檢舉,遭版主判定違規水桶加前科21天(附7水桶公告

2-13:將它板特定對象之糾紛帶入政黑發文/推文者,經板主判定,違者水桶7天。
(證1)
文章代碼(AID): #1VbtpGty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VbguPqt zeusw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03763408.A.DFC.html
因兩位版主在前任已辭職P版主受理以及本人轉由Rrrxddd 版主答辯之後,並未完整說明
此案違規判定之標準 即先後判決違規
本人不服,故請版主之一Rrrxdd代為轉發申訴文
(證2)
文章代碼(AID): #1VcbRFuR (HateP_Picket) [ptt.cc] [申訴] kero2377 Rrrxddd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03950287.A.E1B.html
在Rrrxddd版主代為轉發申訴文後,本人也循組規寄發信件(證3)(證4)通知版主並
希望
完整說明判定標準
唯經72小時之後兩位版主皆未有回覆信件、申訴案亦未有審理,故本人循組規及版規上

主要案情提要及抗辯(因版主群皆未有回覆,以下將以本人理解作說明及抗辯):
本人因在政黑版使用 魚 及 台女 兩字,於與案情無涉之他方版友文章下推文
受此次水桶案(證1)檢舉人koala70136(以下稱為K)檢舉(證5/6)
而後本人使用 受檢舉之字詞及文章代碼 為簽名檔(如證1之內文附圖),僅為表示因
使用上述名詞遭檢舉,並未多加說明案情、第一眼也未附上檢舉人ID
隨即又遭K檢舉(附1)觸犯版規2-13,由兩位版主判決違規
前版主P版主受理之後,僅有kero2377版主表示
推 kero2377: 意見:指涉性足夠 違規
而後在本人委由Rrrxddd版主答辯完後,Rrrxddd亦未說明判定標準即判定違規
推 Rrrxddd: 意見 違規
本人認為判決結果實屬 粗糙認定
1)判決過程僅有Kero2377版主在正式答辯之前以 指涉性足夠 認定違規
但本人(證1)之簽名檔截圖內容僅為表示使用前述兩個名詞遭受檢舉,在簽名檔內僅有
 受檢文章代碼 及 兩字詞
第一眼 並未附上檢舉者K之ID 也 並未多加討論 也 未使用任何針對性字詞
而所使用之 兩字詞 也是 於與案情無涉之他方版友下推文使用 且 與K無直接關係
本人從頭至尾皆非因使用 兩相關字詞 對K有所攻擊、貶低 而受K檢舉(證5/6)
進而衍生(證1)檢舉案
僅為K 單方認定本人使用兩字詞違規 而受檢舉,並由版主判未達(證5/6)
因Kero2377版主未多加說明,僅表示 指涉性足夠
本人不解此一判罰標準為何?
故本人認為Kero2377版主是以 (證5/6)之檢舉文代碼 之 檢舉/受檢舉 雙方
直接認定為糾紛之當事人
雖本人因使用 魚與台女 而受K檢舉,但本人認為版主不應無視兩字詞之使用與K無涉

就逕自以 檢舉/受檢舉 之雙方 直接認定為糾紛之當事人
本人既非使用此兩字詞攻擊K而受檢舉(僅為K單方面認定違反版規而檢舉),僅為表示
使用 兩個字詞 而受到檢舉
也並無在簽名檔中附上K之ID或涉及言詞攻擊,故本人認為不屬2-13中之 特定對象
之定義
(2)本人原本所使用之 魚與台女 兩字詞,為本人於 政黑版中 與K無涉之文章底下
推文,由K單方面認定違規,而於 政檢版 檢舉
既 政黑 及 政檢版 為同屬一樣版主群之雙生版,受檢舉之字詞又為一開始於 政黑

單純表示於政黑版使用 兩字詞 受檢舉,應不符2-13中 它版帶入 之定義
字詞使用及表示都是在 政黑版 發生,不能因為兩字詞曾在 政檢版 受檢舉,剝奪本
人表示之權利
故本人認為並不符 它版帶入 之定義!版主也未針對此模糊界線說明
(3)本人認為2-13之判罰重點應為 是否為 糾紛→此點最為重要、重要、重要
可惜僅有一位版主對本案提出關於 指涉性 之意見,但不明確、也未針對 為何(證5
/6)檢舉文可認定為 糾紛 兩字說明
而本人認為版面使用者皆有遵守版規之義務,雖版主在部分版規上有主動介入之權利,但
非隨時隨地都能夠在線上作出管理
因此,每個版友皆可使用政檢版,照程序對不遵守版規之版友提起檢舉,皆有權力成為檢

人 或 有機會成為受檢舉人
故不應當無視檢舉文內容,逕自以檢舉內文之兩方為 糾紛雙方
而政黑版中並非每條版規都屬有 雙方當事人皆涉及內容 定義之版規
舉例:如政黑2-5,此為一般性版規
5.「Live」、「新聞」、「轉錄」分類文章須遵守下列規定,違者得口頭警告後刪除
a.每日此類文章上限3篇。(任何原因自刪及被板主刪除均計入額度)
另外,例如:政黑2-11,則為涉及雙方當事人之版規
11.嚴禁任何方式公開站內信/水球紀錄且未經當事人同意,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本人因在政黑版使用 台女 / 魚群 做推文,而受檢舉人 K 檢舉(證5/6:已判未達

檢舉文引用版規為:
7.非政治群體,如攻擊行政區域地緣/宗族/信仰/興趣/性別/性傾向/學歷/職業等,水桶7
天。
但推文所使用當下並無以任何政黑版眾為對象而使用,K僅為他方檢舉人,非本人推文之

者版眾
既檢舉文(證5/6)中兩字詞非針對版眾、也非針對K,無兩名詞適用受者對象。
既無受者適用對象、何來認定檢舉文(證5/6)為糾紛?
K僅為認定本人 兩字詞 之使用為違規的他方檢舉人,並非實際糾紛對象
且本人認為循正當程序之檢舉案並非都能自動認定 檢舉人以及受檢舉人 為糾紛之雙方
當事人!
若本人曾檢舉他人 或 他人曾檢舉我,犯下前述舉例版規2-5或任何一條版規,是否我
們自檢舉案成立起,則永遠具有糾紛雙方之角色?被限制相關表示?
既(證5/6)非屬本人與K之糾紛,如何符合檢舉文(證1)中 特定對象之糾紛
定義
查 政黑版規 並無限制轉入 政檢文章代碼 或是 它版文章代碼
本人僅為表示因兩字詞而受檢舉、也無直接列出檢舉人K之ID、亦未有多加評論
版主如何認定(證1)檢舉文之內容,符合2-13 帶入特定對象之 糾紛 定義?
亦或是版主認為 只要於政黑版提到政檢受到檢舉 或是 帶入政檢文章連結或代碼 即
屬帶入糾紛?
如同本人(3)之前述,任何版眾皆有權力對 不遵守版規之版友行檢舉之事,亦有機會成
為受檢舉人
版主不應在 未詳考版規 或 檢舉案相關內容,便主觀認定 政檢版中檢舉文 之 檢
舉者 及 受檢舉者 為糾紛雙方
否則,以本人為例
本人也常在 政檢版 中按照程序,對不遵守 政黑版規 之版眾行檢舉之事
若按照本案版主之 判決,是否代表 過去本人曾檢舉過之 版眾 皆自動成為 本人之
糾紛對象?
若此判決可行,是否也將 本人 亦或是 其他曾照規定發檢舉文之版友,自動轉變成
所行檢舉文中 雙方版友的版面行走炸彈
若此判決可行,未來只要有版眾曾經提到受 本人 亦或是 其他版眾檢舉 或 引用相
關文章代碼、連結
本人 或 其他版眾 皆可以此判決為例,逕行檢舉、以2-13,視對方為將 政檢之糾紛
 帶入 政黑?
故本人認為本案對 2-13 糾紛 之定義,為 未經詳考 之判決
循正當流程所發之檢舉文,不應不視其內容便草率認定 檢/受 雙方為糾紛當事人
否則將對過去 政檢所有檢舉文中雙方 及 未來政黑版 造成嚴重影響
四、申訴訴求:
重點重述及本人訴求:
(1)~(3)中,本人皆已說明不認同本案涉及 它版/特定對象/特定對象之糾紛 之理由
政檢/政黑為相同版主之雙生版,使用字詞為政黑版使用而於政檢受檢,也於政黑版表示
不符 它版 之定義
(證5/6)檢舉人K僅為它方檢舉人,本人並非於K所發之文章底下推文
也並非本人使用字詞而有造成貶低之對象
既無受者對象,自然沒有 特定對象 之定義,版主不能以檢舉文主觀認定 本人與K為

紛對象
既然無 特定對象,(證1)檢舉文便無 糾紛 之定義
循正當管道之檢舉人所發之檢舉文,需詳視及詳考 檢舉內容 及 所用版規,才能判斷
是否為 檢/受雙方之糾紛
而不是如 檢舉人K 及 版主 單方面將檢舉文中 檢舉人/受檢舉人 視為糾紛當事

若 K之認定 及 版主判決可行,那是否 政檢版中 過往檢舉文之 檢/受雙方都能
被單方面視為 糾紛雙方?版眾皆有觸犯之危險?
1.本人在寄予版主信件及申訴文中皆提到希望版主說明:判決是如何認定後作出
唯版主皆未多加回應,故希望小組長 請兩位版主回應相關認定
否則未來 本人 以及 曾經進行過檢舉之版友、皆可用 未經說明之版主心證
對申訴文(證2)最後一段所提到六個例子之 相似狀況 逕行檢舉?並要求版主判罰?
2.請小組長在兩位版主說明過後,對照本人申訴之內容,判定此判決涉及心證部分是否可

本人認為不能簡易地將 循正當程序之檢舉文 認定為糾紛、將 檢/受雙方 認定為糾

當事人
更何況本人於(證5/6)中並非因對 檢舉人K 行相關文字攻擊而受檢舉
檢舉人K 認定(證5/6)兩案為 本人 與 K 之糾紛,而對 本人 表示之內容
(證1),定義為 糾紛 實屬不合理
K僅是循正常程序檢舉本人(證5/6),K 及 版主 不可不視(證5/6)案件內

而將 K 定義為 本人 之糾紛對象
本判決對2-13之認定
本人認為未來將可能大大對 政黑/政檢 雙版版眾連帶造成 推發文之限制影響
任何人只要過去曾經 檢舉 或 被檢舉,檢舉文皆可能被視為糾紛,檢/受 雙方皆可

成為 糾紛對象
若是如此,各版友是否連帶對 犯下一般性版規之案件,都將因此判決而有所顧忌,而不

循正當程序檢舉
進而在版主未能及時管理的時間點,造成版面亂象?
故本人認為並非所有 檢舉 都能簡便地認定為 糾紛、所有 檢舉人/受檢舉人 皆能

定為糾紛當事人
否則本人過去在 政檢版 所檢舉之對象是否也已經自動成為本人糾紛對象
本人未來也可以此為例,可對 推發文提到曾受我檢舉之版友,逕行濫檢?認定為帶入糾


打了這麼多,簡單來說就是:
你檢舉我 或 我檢舉你,可以不用視案情雙方就自動成為糾紛對象?那我的糾紛對象不
就政黑最爆炸多?以後有人提到被我檢舉我也可以用此2-13檢舉對方嗎?
另外2-13甚至沒限制非糾紛當事人不可檢舉,那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因為某人提起被它人
檢舉,不用視內容,進而檢舉 提起人?
而我一開始並不是因為出言辱罵或什麼明確涉及他人的版規才被檢舉人檢舉的,為何可以
直接認定(證5/6)檢舉案是我跟他的糾紛?進而用(附1)檢舉我?難道他人沒事檢舉我
,最後判未達也可以當作糾紛?檢舉人碰瓷與我無關吧?過往政黑版也不少人曾提到被我
檢舉的事,難道我可以濫用這條檢舉他們嗎?
檢舉人應該用的是(證5/6)中他所檢舉的內容
若有涉及到他的本人或特定版友,才能認定有糾紛事實,而非以他檢舉文主體直接認定是
他與我的糾紛
2-13這條的主體「糾紛」,這部分版主根本沒說啊
不說清楚標準,未來肯定沒完沒了
請小組長詳考後作出裁示
非常感謝
五、檢附證據:
(證1)本人此次判罰之受檢舉之檢舉文
(證2)本人轉由Rrrxdd版主代發之申訴文
(證3)寄予Rrrxddd版主之信件
(證4)寄予kero2377兩位版主之信件
(證5)案情中,使用台女之受檢舉文,已判未達
(證6)案情中,使用魚之受檢舉文,已判未達
(證7)水桶公告
(證8)內含受處分之簽名檔之原文
 證8失誤多轉錄了一篇,在此向小組長道歉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0-11-06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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