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五] hw102050 違反組規11

作者: HelloLadies (HelloLadies)   2015-06-29 20:15:27
※ [本文轉錄自 HelloLadies 信箱]
作者: HelloLadies (HelloLadies)
標題: [訴請] 訴請政黑板主根據小組長判決明定7-2標準表
時間: Thu Jun 25 00:49:22 2015
訴請 政黑板主 hw102050 修改板規時應針對7-2 提出相對應的標準表
1.訴求根據
● 6364 10 6/09 HelloLadies □ [申訴] 政黑板主fant1408 #1LTkgJ2T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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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LTmByiZ (L_SecretGard) [ptt.cc] [申訴] 政黑板主fant1408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33862908.A.B23.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推 jobli: 不用說那麼多,標準表定出來,你們怎麼要求 42.72.161.138 06/10 01:12
推 jobli: 前板主的警語表,就怎麼定標準表,沒定前, 42.72.161.138 06/10 01:12
推 jobli: 板主不準引用7-2。 42.72.161.138 06/10 01:12
推 jobli: 不用嚴格放鬆,就把標準寫出來就好 42.72.161.138 06/10 01:13
以及最終判決
┌─────────────────────────────────────┐
│ 文章代碼(AID): #1LTnmFzf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helloladies 申訴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33869327.A.F6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6375 6/10 jobli □ [公告] helloladies 申訴案(誠意文)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公告] helloladies 申訴案(誠意文)
時間 Wed Jun 10 01:01:5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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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2.板主應訂何謂與板務無關之標準,訂定前不得執行7-2
理由
2.7-2無規定不可執行,如前板主無警語表一樣不的執行,板主不給標準前,不準引用7-2
作任何板務。
根據以上兩篇已經由小組長判決一再強調7-2執行應訂定標準
系爭訴求:
然而在政治黑特檢舉板新板規出爐後,觀之7-2板規的變化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與第四章之管理辦法,
(舊版)且政檢版限討論版務相關,違者經口頭警告後,依然故我者水桶7天
(新版)若發言擾亂政檢板面秩序者,經板主認定後處以口頭警告,若依然故我者水桶7天
只不過把"政檢板限討論版物相關"改成"發言擾亂證檢板面秩序者"而已
而且新規又出現"經板主認定"等字眼
原7-2案已經由本ID多次申訴同一條文至組務且獲得改判 小組長並裁示須建立裁罰標準
但HW102050於文章代碼(AID): #1LYMICsP (HateP_Picket) 最新公告的政治黑特檢舉板板規
仍未見到相關的標準規範 卻又給了"經板主認定"的文字
那請問沒有認定標準規範下 經板主認定 此一板規是否已經造成如過去政治黑特板爭議的
"板主在沒有明確規範下任意私自擴權自我解釋判決板規"的情況
訴求重點:
請現任政黑板主FANT1408/hw102050/diefishfish三位板主 應該立刻遵循小組長判決
在新板板規內明確對於7-2妥題之"發言擾亂證檢板板面秩序者,應板主認定.."
其中的"認定標準" 如小組長在組務判決#1LTmByiZ (L_SecretGard) 及
#1LTnmFzf (L_SecretGard)判決之"應建立起規範標準"訂定之
而非未經規範,任意板主採用內心無明確規範之心證判決。
以免違反● ★ ! 12/28 jobli □ [公告] 心情小品集組務板管理暫行條文
┌─────────────────────────────────────┐
│ 文章代碼(AID): #1IlkAYeb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心情小品集組務板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388241570.A.A25.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其中的組規11
十一-1、防止版主以拖待變條款
1.小組作出判決後,版主即應執行,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違者以下列規定處份
2.依小組判決執行:
(1)超過24小時內:言詞申誡(一個月內二次換為警告)
(2)超過24小時以上:警告乙次
3.不依小組判決執行
拒絕執行(公開發文、推文、信件、水球等任何方式)
直接撤除板主職務
4.時間計算
(1)小組判決公告時間
(2)如有要求申訴人重新提案,板主另審,以申訴人發文時間為主
5.因手機上PTT,故若板主以手機上網,無法執行板主指令(解除水桶等)
可以推文或發文先改判後,並自行標定執行時間,待有電腦後再行更正,
6.項次5之執行時間以24小時為限。
希望各位政黑板主能進新設立板規 並且一小組長裁示明訂規範
切勿再訂定這種"沒有明確規範 卻又能讓板主無須經過規範就任意判決"的瑕疵板規
造成網友使用上權益的損害 也突增各位管理者在管理上招受質疑的衝突點
(此信發表於2015/06/25 上午12:44 作為與政治黑特檢舉板板主溝通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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