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 car 板主 Pellaeon 判決

作者: l95566 (馬英九下台)   2024-11-30 12:41:55
看板名稱:car
1. 板友被判決處罰的公告(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
至今Pellaeon完全未公告 Pellaeon 就逕行水桶
2. 與板主溝通證據(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
待轉錄為證01至證10
連板規一起附上 證01
3. 板友被判決處罰之本文(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
已被Pellaeon 逕行刪除且未公告
100124 411/29 - □ (已被Pellaeon刪除) <l95566>1-4
4. 板友認為不該被這樣處罰的說明 認為板主處理不當的說明
本人轉錄個跟汽車有關的文章
就被告知違規1-4 未依分類發文
水桶十年很不合理
十年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已寄信反應Pellaeon
請Pellaeon說明判決水桶依據與理由
外加交代判決十年之必要性與合理合法性
然而Pellaeon愛理不理 僅回應四篇就拒絕任何答覆
也尚未清楚具體交代十年是如何量化算出
故 撰寫此申訴文
A.未經公告 也未提醒就逕行水桶:
從文章被Pellaeon刪文至今都未收到任何公告
B.判決之必要性 依據與理由:
連公告都沒 就胡亂水桶 問了信件也拒絕答覆
C.十年如何量化計算得出:
沒公告 連算式都未清楚標示
板規也未定義裁罰計算公式與計算方式
D.板規亦無清楚交代累犯之定義:
Pellaeon對於累犯之定義曖昧不明
板規未定義任何累犯之時間間隔與犯罪前提條件
居然追究至05/15/2017之初犯 此反應Pellaeon自由心證
這不合理就算了
板規也未告知也未定義是否不同規定觸犯視為累犯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
: : 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 :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 : 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
: : 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所以台灣法律累犯定義為五年內 而且是同一類型罪責方可算數
於此Pellaeon追究至2017 2018實為相當不符 實為不合理
本人違反4-1也是第一次 於此之前屬不同類型罪責
全部一起remix算再一起也實為不合理
此外 是同一罪責在特定時間內才叫累犯 還是不同??
另外據查 Pellaeon Apr 26 15:18:43 2024今年才甫上任
是這之後才算 還是既往不咎?
這些板規Pellaeon都有義務需清楚交代 Pellaeon卻沒有
此外 Pellaeon心中累犯之定義 亦與中華民國刑法牴觸
E.Pellaeon聲稱本人多次累犯 何謂多次?
才五次就叫多?
統計學大數法則顯示
量化分析樣本數一定要至少30次以上才叫多
五次就叫多?
從2017至今2024才八年僅五次沒遵守板規被罰 也犯的都是輕罪 叫多?????
就算五次叫多 板規也沒定義
F.板規沒任何訂定轉錄文規範 Pellaeon就濫用1-4條款逕行水桶
從板規很明顯看出沒一條是轉錄文章規定
Pellaeon就逕行判決 濫用1-4條款逕行水桶
F.轉錄 等同於發文規定?
板規也未明確告知與定義
Pellaeon事後在信中才交代
G.十年是如何量化計算算出??
連公告都沒有 信中Pellaeon亦拒絕交代 只跟你說去申訴
H.此判決十年必要性與合理性:
連公告都沒有 信中Pellaeon亦拒絕交代
只貼個好像touch到 實為根本沒回答到的板規
I.板規5-1之設立是否不合理 亦不符比例原則:
根據板規是這樣寫的:
: : 5-1【累犯加重】
: : 一篇公告中的水桶懲處計一次,再犯則以原本水桶天數乘以累犯次數加重,累犯達第
五次
: : 則處最高水桶天數3600日。
犯個五次就直接十年?這板規不對也不合理
就算五次也有幾星期一兩個月 等等懲處
十年實為沒必要
I.Pellaeon今年甫剛上任 開創新板規是否經大家同意?
任何新板規草案正式執行
都應該辦理投票超過半數同意通過 方能正式執行才對
而至今都尚未找到類似相關文章與證據
很明顯的 5-1也沒有
基於以上理由
板規沒相關規範 亦未公告
Pellaeon逕行判決十年 實為沒必要 不合理也不合法
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敬請小組長嚴辦裁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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