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give板主gogin判決水桶一年及退文

作者: tomatoant (螞蟻)   2023-11-07 02:05:50
補充:
1、不與板主討論是以為牽涉板規,板主無法自行決定。
2、手機套用贈送模板,裡面規定食品需標示保存期限,但食品本身就未標示製造及保存日期,基於板規未對此訂出規定,才自行視為過期。
3、基於食品本身未標示製造及保存日期,且自行視為過期,才請索取者回覆已知索取物已過期。一開始就不知到製造及保存日期的東西,不能當作我知道他是過期物而故意送出不標示。
引述《jasome (烏龍奶)》之銘言:
: 從目前溝通信中,未見申訴人於信中提到申訴文的四點
: 請板主 gogin 協助於看板回覆以下四點,謝謝。
: ※ 引述《tomatoant (螞蟻)》之銘言:
: : 異議點:
: 1.
: : 1、傳統市場或是雜糧店購買之可食用物品,有些外包裝皆無製造及保存日期,
: : 那要如何認定期限?要怎麼發文?
: 2.
: : 2、如果採主觀認定,認為沒有過期,索取者發生問題,責任歸屬?
: 3.
: : 3、是否以後沒有標示製造及保存日期之可食用物品,皆可用主觀發文?
: 4.
: : 4、一般多數民眾認知過期食品不可食用,發文內已告知商品外包裝無標示製造及保存
: : 日期,視為過期,索取者來信需寫上「已知食品過期」,雖與版規需標明「不可食
: : 用」有異,但已有告知行為且索取者也知情同意,如對方要食用,是否屬於個人
: : 行為?
: 另外請問是否有需補充其他內容?謝謝
: 本文轉寄給板主 gogin
作者: 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   2023-11-07 08:06:00
#1bINo1F6 (L_LifePlan) 該說的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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