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part-time板誤踩板規懲處過苛

作者: bonneluck (ㄅㄆㄇㄈㄉㄊㄋㄌㄍㄎㄏ)   2022-10-19 10:29:58
申訴人:bonneluck
被申訴人:angel07
看板板名:part-time
判決內容:文章代碼(AID): #1ZJMcxQy (part-time)
板主裁決為刪除帳號
請附上原判決公告之文章代碼 或精華區路徑。
申訴訴求:
10/24
經友人提醒angel07有對本人之文章提出檢舉
補充針對angel07所稱之「誹謗」檢舉答辯:
angel07所提及之文章 文章代碼(AID): #1ZJMcxQy (part-time)
內,本人僅係徵求人員幫忙,
全文「並無任何提及或針對angel07之言論」,
僅有板主對我恫嚇欲刪除本人帳號之言語,
自無對angel07構成誹謗之可能,是其空言檢舉,請予駁回,
另請併予斟酌是否有濫行提起檢舉之行為。
另因為免之後無法發言為自己辯解,
另行就本申訴文補充答辯如下:
1.按人民有言論及表意之自由,此為憲法第11條及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 項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
  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
  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同此意旨)。又刑法第310 條之誹
  謗罪,其構成要件以行為人基於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而為指
  摘、傳述,且所指摘傳述之事項,在客觀上足以造成毀損他
  人名譽之結果者始足當之,至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標準加以判斷,非以當事人主
  觀感受為認定標準。而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
  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
  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
  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
  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
  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
  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著有解釋。
2.關於本申訴文之表達,均係基於angel07對於本人的恫嚇與收到
本人申訴請不要刪除帳號後僅以「無效」回覆而全然未提及
其上開所辯僅係以「板友」身分發表言論,足資證明angel07
無論是在推文中或係對本人之回信中所作所為均係以「板主」
行使公權力為之。其上開所辯僅以「板友」身分,所辯顯屬無稽。
3. 再按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主觀要件為:「基於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
客觀要件為:所指摘傳述之「事項」,在客觀上足以造成毀損他
  人名譽之結果者始足當之。
主觀上本人係為恐因帳號被angel07刪除而為之申訴,
而與angel07該人之名譽無涉,
況本人與angel07間並無認識亦不存在任何仇隙,
足認本人並無何主觀上毀損angel07之故意與動機
客觀要件而言,本人所陳述均為本案之真實來龍去脈及本人真實「感受」
本人在被恫嚇將被砍帳號那天本人驚嚇到凌晨一直思考該怎麼辦的方式,
在對ptt應去何處申訴亦全然無所知悉,
直至凌晨發現組務板,始從凌晨開始發文並因害怕帳號被刪除而一直補充、編輯本文
至凌晨快5點
所陳述均為本人基於自身就研讀法律及實務見解的認知與自身「感受」之描述與答辯

除益徵本人並無上開主觀要件之故意,
亦難認客觀上有何足以造成何人毀損名譽之結果。
4.再者,退萬步言,
另有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本人僅係因害怕帳戶被刪除的申訴與答辯,已如前述,
而善意發表本篇文章,以求權利救濟,
是本人之言論亦屬於免責範圍內。
5.綜上所述,
第一,
angel07檢舉本人「誹謗」之文章代碼(AID): #1ZJMcxQy (part-time)
其中並無任何關於angel之言論,
自無任何對angel07構成誹謗之可能,
請求對該檢舉予以駁回,並併予審酌是否有濫行檢舉之行為。
第二,為免之後無法為自己辯解之提前辯解:
就本申訴文,本人並無誹謗之主觀故意,僅係陳述遭angel07恫稱欲刪除本人帳號
而感到驚恐,且向angel07申訴無效後,基於本人的主觀「感受」與對法律知識的
了解而所為之陳述,全無何毀損他人名譽而指摘不實「事實」之行為與故意
第三,本人身為無心誤踩板規之ptt使用者,
對於angel07恫稱欲刪除本人帳號之事予以評論,
已難認係「惡意為不實之誹謗言論」
又本人並非ptt管理事務之人,自不清楚有誰有權刪除或申請刪除帳號,
且本人已先去信向angel07申訴請其勿刪除本人帳戶,
惟僅遭angel07回覆「無效」,
是以本人自然以為angel07對於本人請求其勿刪除本人帳戶之申訴無效,
並更加相信板主確有該等刪除帳號之權限,
是本人並非故意虛捏不實之事實,且已盡相當之查證義務,自難以誹謗罪相繩。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第四,關於板主對於使用者之言行舉止,
均影響該板使用者全體之權利,是對於angel07言行舉止是否得當,
應認為係屬「可受公評之事」,依上開刑法311條,亦屬免責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試想,
基於一般ptt使用者之角度,板主濫行對使用者恫稱欲刪除使用者帳號,若每板板主,仿
而效之,ptt將如何?
每個板的風氣將如何?
合法嗎?
是ptt無論如何仍於今日努力獨立立足於台灣網路平台的初衷想達到的嗎?
請併予審酌。
最後補充,
ptt縱為站方與使用者間達成之「民事」條款而使用,
惟使用者之任何行為仍應置於內國法內檢視是否合法,
無論是基本的內國法應予遵守,
另亦有訴訟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等基本法則,
建請站方得以在未來一併列入考量,
以期共同維護ptt擁有良好友善的網路環境。
身為始終非常希望ptt能夠永遠在時代變遷中,
屹立不搖,而不受任何外力影響而獨立使用平台的使用者,
非常感謝站方數十幾年始終拒絕商業化之經營,
縱然網軍入侵,惟仍努力禁止惡化,非常感謝,
惟就一般正常小市民沒拿錢的非網軍使用者之權益,
亦期得以得到相當程度之保障,
以求共同打造更好的ptt使用環境,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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