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對PublicServan板主Reewalker處分不服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14 23:12:13
申訴人:a9301040
被申訴人:Reewalker
看板板名:PublicServan
判決內容:
處分
#1Pj7RKw9 (PublicServan),[公告] a9301040水桶30日,附件1。
申訴人原文:PublicServan 精華區 z-18-10。
申訴訴求:
1.水桶30日處分撤銷,並為恢復文章。
2.板主Reewalker明知違反板主義務,而故意退文、水桶30日,
請小組長對板主為警告處分。
申訴理由:
事實:
一、申訴人於PublicServan,發表「板主Reewalker跟板友cjol可以不要一直
  轉戰文跟廢文來嗎?」(z-18-10),經板主於09/09/2017 21:43:23退文,附件2。
二、經申訴人站內信向板主溝通,經板主表示略以「依規定版主三日內會給
  回應」(當事人間信件往返如附件3-10);申訴人爰於PublicServan第二次
  發文「板主沒板規也可以退文?」,#1Pj24hC3 (PublicServan)。
三、後板主於Sun Sep 10 07:18:34 2017,表示申訴人第一次發文(z-18-10)
  取消退文,改依板規二(一)4判水桶30日,附件1。
四、經申訴人於Sep 10 07:53:38 2017站內信板主,以「依板規二(一)4人身
  攻擊?還是未經允許於文章內公布他人足以辨識之個人資料?」申訴水桶
  30日(附件11);板主遲至12 23:46:41 2017另以站內信表示退文已消,
  版務繁忙請依格式填覆等等(當事人間信件往返如附件12-15)。
五、申訴人於Wed Sep 13 10:58:14 2017請板主提供原文,板主迄今未回(附件16)。
理由:
一、本案經無論依申訴人站內信板主之Sep 10 07:53:38 2017或板主初次回覆
  之Sep 12 23:46:41 2017,雙方溝通已逾36小時以上,板主仍未為最後決定
  ,符合小組組規第13點先行與板主溝通之申訴先行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板主權力義務規範」第二點第9項及第1項規定,板主有制定板規權、
  看板文章管理權,板主對於看板文章之管理,自應依板規為之,不得恣意;
  次按PublicServan板規 #1PhhTXOb (PublicServan),
  鬧板文、累犯方有退文之適用。
三、查討論板主Reewalker跟板友cjol是否轉發廢文、戰文,為看板可討論事項,
  況板主Reewalker自承與板友cjol乃同居人之關係 #1Pi-Wanv (PublicServan)
  ,顯然討論板主Reewalker是否對於板友cjol違反板規之行為,有護航而不處罰
  之違失情事,自為PublicServan得討論事項;然板主竟以「勿人肉他人室友」
  退回文章,經申訴人站內信向板主申訴所依據班規為何,板主竟回覆cjol前
  違規被水桶一事(詳附件4及 #1PIJVseA (L_LifeJob)、#1PKVFi2Z (L_LifeJob))
  ,足證板主明知違反板主義務,而故意退文。
四、復板主於Sun Sep 10 07:18:34 2017改依板規二(一)4判水桶30日(如附件1)
  ,惟查處分應記載之「理由」除指認定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該事實該當行政
  處分構成要件之理由外,在裁量處分,尚包括裁量理由(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
  判字第214號判決參照),又板規二(一)4有「人身攻擊」、「還是未經允許
  於文章內公布他人足以辨識之個人資料」兩不同之構成要件,且板規明列30日
  為上限,其裁量理由以過渡期已過,依新版規處置,顯係誤解合義務裁量之意義。
五、有關處分之構成要件及理由不明確乙節,經站內信向板主詢問,
  本可事後補正該瑕疵,以利申訴人答辯,惟板主仍只顧左右而言他。
六、末查,倘原處分係以「還是未經允許於文章內公布他人足以辨識之個人資料」
  為構成要件,查網際網路位址(IP)無從識別該個人,並非個人資料;
  又PTT之使用者同意使用規範,而供其他任何PTT使用者均得查詢,顯係自行
  公開或同意公開之資料,查詢IP並非未經允許。板規該條乃係規範,公布他人
  真實生活之姓名、年籍、學經歷等個人資料之情形,顯不能單以公開IP論
  以公布他人個人資料。申訴人公開板主Reewalker跟板友cjol之IP,乃自PTT
  功能取得,作為板主Reewalker是否有護航板友cjol違失之證據,又無從得知
  兩人之其他足以識別之個人資料,況板主於站內信中閃爍其詞,未能公布處分
  心證,拖延申訴時間,顯故意違反板主義務,而水桶申訴人30日。
七、本件有關板主Reewalker明知違反板主義務,而先故意退文、後又故意水桶30日
  ,敬請小組長依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對板主Reewalker為警告。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7-09-15 10:54:00
板主請回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