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長,這封信只能證明被檢舉人在時間內『訂定』。但您當初的判決為『72小時內訂定,公告周知』而被檢舉人實際公告的時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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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組規:2.依小組判決執行:(1)超過24小時內:言詞申誡(一個月內二次換為警告)(2)超過24小時以上:警告乙次此項規範,無關執行與否,而是規範『執行時間』縱然『有執行』,但『超過』判決規定『時間』,即有罰則。這是您所訂下的規範,您應該很清楚。本檢舉案所檢舉的不是 不是 不是被檢舉人不執行而是在檢舉『超過時間』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