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home-sale版主angel07判決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20-02-28 00:10:40
一、申訴人: dans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板主)/看板名稱: angel07 / home-sale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 未依板規進行判決
四、不服之理由:
angel07 拒收來信,合先續明。
https://i.imgur.com/BYsDF9g.jpg
  板主 angel07 以謾罵挑釁不特定人士之理由判決敝人水桶,然依據 home-
sale 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詳※註一連結)第六條第三項之規範,
當謾罵挑釁之對象為不特定人士之檢舉須「由五名以上使用者聯名檢舉,始
受理之。」,而此檢舉案僅由 cofepupu 一人提出檢舉,並未達到五人聯名
檢舉。因此,本案應為未達板規受理標準之無權判決。
https://i.imgur.com/Eog57bX.jpg
angel07 之判決本文(詳※註二連結)雖為:『#1UKrXW1M (home-sale)(詳
※註三連結)下之推文......然該言論顯違背經驗法則,已逾越適當合理之
評論範圍,屬謾罵不特定使用者,且符合「顯然嚴重影響看板秩序」』然詳
閱#1UKrXW1M (home-sale)該文中並無任何人對敝人之發表有積極或消極之反
對!甚至多是類似言論。姑且不論敝人之言論是否合理,板主何以認定「顯
然嚴重影響看板秩序」?判斷的依據為何?
https://i.imgur.com/jNVk7jK.jpg
又,倘若敝人之發表「顯然嚴重影響看板秩序」,home-sale板規中僅就情節
嚴重者得加重處罰特別授權(詳※註四連結),並無針對情節嚴重者得由板主
自為判決作授權,angel07 逾越《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之規
定之理由(「顯然嚴影響看板秩序」理應不存在?
且針對非特定人士之評論,縱使有所偏頗,亦未傷害或侵害特定人士之人格、
尊嚴、自由,理不應以「顯然嚴重影響看板秩序」為理由,作從嚴之適法性檢
視!否則任何有心人士透過新聞或時事評論,皆可針對其下之留言板友,檢舉
其觸犯「謾罵挑釁不特定群眾」之板規,對版面言論風氣更有不利。這也是大
部分討論板針對「影響版面秩序」之水桶,都需獲得足夠共識才進行,而非板
主單獨決定,此恐有以個人觀點,行獨斷裁判的隱憂。
是以:
一、依據《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針對不特定人士之謾罵挑
釁案之檢舉應經五人聯名方得為之,而該判決並無五人聯名,僅有一人。
二、檢視板規內容僅就情節嚴重者得加重處罰為授權,並無授權得逾越程序自
為判決,是以檢舉案仍應依《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為之。
綜上二點,angel07 未經正當程序作出無權之判決。懇請組長撤銷判決。
另敝人懇求組長,要求 angel07 針對該篇判決主文於此文申訴中未討論之部分,
暫緩續判!並針對餘下未答辯、未申訴部分之判決,於本板讓敝人進行言詞辯論。
因按《板務實行標準》第四條,謾罵挑釁之本刑為14日,而非一個月。angel07
上次針對我的判決一個月的水桶,已是過度的刑期,且違反板規規定。這次判決
又按錯誤的一個月本刑加成一倍為兩個月,更是遠遠超過板規之規定,顯有不公。
五、所附證據:
※ 註一 = [證03]
#1P1iFZAp (home-sale) [公告] 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493615587.A.2B3.html
※ 註二 = [證01]
#1ULzAPE6 (home-sale) [公告] 違規名單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82813849.A.386.html
※ 註三 = [證02]
#1UKrXW1M (home-sale) [新聞] 專利官司敗訴 永慶集團屢遭法官打臉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82520416.A.056.html
※ 註四 = [證04]
#1RM8WsqV (home-sale) [公告] 板務實行標準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32528694.A.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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