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rent-exp版 文章違規 板主未依版規處理

作者: surimodo (好吃棉花糖)   2019-05-29 22:55:58
如公告所述
認定板規有瑕疵之處
刪文不另作處分
對於個資板規
3-6 [個資違規]
以任何明示暗喻方式公佈他人個資者,水桶半年。
本案而言
認定並不屬於上述板規 明示暗喻方式 範疇
初始設計此條
為避免有人將以變字暗字錯字等方式洩露個資
如王小日月 王小明 王小名
此為明示暗喻之意
對於個資打碼部分
原本就有裁量空間
當無法指認唯一對象時並無問題
舉例來說
#1SmtJblC (rent-exp)
本篇及屬打碼但尚未達到能使人辨別唯一對象
底下推文也並無人認為有問題
但本案問題而言
即使有兩碼
但仍能辨識唯一對象
舉極端例子
電話十位數碼六碼是否就可以
七碼呢
甚至八碼
如果電話是認定不可發表於板上
為甚麼同條板規
會有碼住址可以而碼電話不行
這種同條但不同調的問題
既然有瑕疵
尤其在真實姓名及電話
自然應謹慎對待
不可任意水桶
基於板規 4-5
4-5 [裁量權]
板規未盡完善之處以板主及上級板務\站務為主。
以及近期內將更改此條
因此未水桶而僅刪文處分
以上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9-05-30 11:22:00
這次這例子阿,我很輕鬆的在網路上找到陳小姐喔裁量權等於"隨便你怎麼解釋權"?找到網路上的廣告物件,完全符合那篇文章的描述呢0912-345-6xx 78 這樣叫做馬賽克,笑了surim xx modo 是個做事很不公開的版主surimo-xx do 什麼事都要站內信處理,完全不公開,超獨裁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9-05-30 22:54:00
下次把IP來源修成手機號碼還是身份證字好來公布好了我說這人是男生, 身份證字號公布AX12345678, 這樣沒違吧?反正電話後兩碼斷到下一行都不算明示暗喻了請問整篇文章最後一行兩碼數字, 您是覺得作者手抖打到鍵盤, 剛好命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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