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6] [建議]板規1-3-6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9 22:54:23
※ [本文轉錄自 home-sale 看板 #1Lqzjx-V ]
作者: Induction (Induction) 看板: home-sale
標題: Re: [建議]板規1-3-6
時間: Wed Aug 19 09:27:21 2015
使用者 GuessTH 申訴 本板板規 1-3-6 一案,
經板規 3-2-6 程序,做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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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1. 房板即起舉辦為期七日之看板投票,內容為板規1-3-6是否移除半年執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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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1. 本案為新版板規上路以來首宗申訴,肇於板規136之實行條例撰入交易範本後未於
  同時間另將板規主文修入附註細則。 (已於2015 8/18 修入)
2. 依本群組直屬組務判例 D0062,公開宣告卻未撰入板務規定正文之板務規定修正
及其執行細則其效力與同板務規定相同。
3. 檢舉人申訴之Home-Sale板規 1-3-6 於5/14新版板規上路後於6/1正式施行
期間兩名板主決議取半年為6/1正式上路後之板規執行線, 並撰入交易範本.
理由為
a. Home-Sale 舊版交易範例即設下以半年為限作為是否需要額外標示的選項
理由為知會看板買方該案初做移轉, 有可能為短期投機物件, 購買上需留意價
格是否合宜.
b. Home-Sale 板主 renba為前業界高手, 依其專業認定房地產買賣超出半年的行
情參考價值便不大.
是以Home-Sale板主群於公告中告知且修改交易範例在文中標示若存在半年內實價登
錄資訊則強制要求附上否則依板規1-3-6論處.
此處說明了Home-Sale板規1-3-6的執法範疇.
檢舉人提出板規施行前的單面向討論指責板規施行後的執行細則
恐與拿議會討論意見指責正式修法執法結果的作法無甚差異.
4. Home-Sale新版板規上路三月以來對於板規1-3-6之檢舉案標準一致, 皆以交易範例與
  527公告說明之執法精神辦理, 無獨厚本申訴案案由818檢舉案之情事.
5. 相關判例, 520曾出現首篇相關檢舉, 鑒於違規文章自刪, 當時本人便說明了格式類
違規的執法精神為
#1LHo56Mv (home-sale)
推 Induction: 重大違規才深究, 格式違規自刪就算. 除非涉及欺詐. 05/20 02:00
而欺詐行為的認定亦有公告可循,
見 #1Knc1bpZ (home-sale)
在此誠摯告誡, 交易看板誠信為上, 半年內有無交易還有可能是哪邊出現誤會.
假如是其他的部分的登載不實, 欺詐行為我們是當作鬧板處理的, 這很嚴重!
劣退永桶端看板友怎麼投票, 希望所有交易文發文者能夠尊重看板以及看板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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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最後, 請板友過目以下房板板規
                                     
序言 
。板規判決的所有精神皆為解決問題而生
。倘若裁罰可能因此製造更多問題,板主應留有彈性勿僵化處置
2-1-3 板主應謹記對治安問題的處理並非懲罰, 所有處理方式牌都以
防止問題惡化和擴大作為目標. 因此, 不論是警告, 禁回, 刪
文, 還是封禁劣退, 只是防止問題惡化的手段.
2-1-10 對於無心之失, 解釋有禮者, 板主亦應酌情.
2-1-12 治安違規裁罰需要保留較大彈性與權力予板主才不致受釣魚,
挖坑, 惡性檢舉等問題限制, 但依舊受到板主自律條款及挑戰條款所規範.
3-2-5 挑戰條款: 對板主判決如有異議,溝通無效後亦可匯集五位
    在房板存有有效文章的板友發文以 [建議] 為標題要求為期一週之民主表決
板主須無異議配合.
3-2-6 對板規本身存有異議者亦可採 3-2-5 方式發起投票, 惟任何經過投票決議而
增修的板規需實施滿半年方得提起異議投票.
4-2-2 對於所有檢舉文都必須判定是否違規後方得結案,具有最後決策權力
自本人去年底上任以來, 本人依上述精神管理板務.
格式類違規在受到檢舉前時常幫修個標題或者砍文
把問題解決就算, 不以懲罰作為目的.
譬如818檢舉案回應中之舉例, 標題打錯修好了要挖出來桶嗎?
又或者手機推文壓到回文隨即自刪也要挖出來桶嗎?
治安類違規則常在發生問題之前甚至檢舉出現之前就會私下去信溝通協調避免爭議.
這部分精華區板主工作區的信件備分 (我信箱更多, 還沒備份進精華區. 暑假好恐怖.)
都有存底.
惟以解決問題為目的的板務管理手段不一定為所有板友所接受
有些人就是希望板主以懲罰為目的進行管理,
但是請諒解這部分的檢舉板主不可能照單全收, 否則惡性檢舉就會充斥.
房板所有判例皆有標記備份留存
經申覆改判者亦不在少數有例可循, 板主執法非無法溝通.
然申訴人應當了解, 此處板主同意依板規326舉辦投票而未拿連署人數不足刁難的原因
在於我們存在交付共識的誠意, 結果為何都不要緊. 有所依據, 房板未來就會更好.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09:42:00
板主 請問何時正式公開宣告半年條款?兩位版主決議是否有公告? 否則不能援引D0062吧5/27內並無任何半年字眼爭議在是否有正式公告板主合議內容只要有任何一篇在5/14板規後公告有提出半年條款我立即撤銷建議懲處公告可以代表板規修正公告?請問先有板規還是先有格式文八月檢舉文 是我提出後才來搓的吧用錯的格式文怎麼代表對的板規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0:20:00
感覺G大有目標錯置的情況,板規只是達成本板和諧順利運作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為何要看待如同憲法般的不可逆法律都會有模稜的空間了,何況只是板規,應有讓板主製造判例、解釋的權限,若對於前者大家有疑義,就投票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0:24:00
H大 請你看原始1-3-6 是否有半年條款原始的板主解釋 也無半年條款要改可以 公告啊投票歸投票 板主這種做法是對是錯 我是希望可以由小組長裁決請問是本人去提出還是板主依4-2-3辦理?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0:33:00
原始1-3-6沒有,但可作事後的限縮解釋吧,格式文跟檢舉判例還蠻明顯的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0:50:00
縮限解釋不用公告? 躲躲藏藏的
作者: Kuraki0916 (小泉)   2014-08-19 11:03:00
每篇交易文都有不是?是躲藏在哪?不知道是在大聲什麼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3:15:00
板規程序上的問題 之前有公告無話可說請問這也是R板的回應嗎?
作者: Kuraki0916 (小泉)   2014-08-19 13:23:00
你有沒有發現你一直在置換概念?板主正面回答你你就換個概念繼續糾纏:一開始說板主標準不一,結果沒有,一直都一樣,然後你這邊就閃避掉轉打半年條款沒提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3:26:00
標準有不一喔
作者: Kuraki0916 (小泉)   2014-08-19 13:26:00
結果發現板主五月就修了範例。這時又跳說沒公告,人家找出公告給你又說要正式公告才算,你誰啊?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3:27:00
請看本人原文A.B.
作者: Kuraki0916 (小泉)   2014-08-19 13:27:00
現在搞到自己下不了台轉咬程序瑕疵了,板主是欠你會錢喔?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3:28:00
修範例有公告嗎? 並不是只有我,實價一哥也認為是沒有半年條款是我下不了台還是板主就讓小組長裁決
作者: Kuraki0916 (小泉)   2014-08-19 13:29:00
你有本事就去找一個半年內沒被判或者超過半年也被判136的這才叫執法轉彎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3:29:00
我提出這些是小組申訴必要程序請看原文A.當初板主怎麼說的
作者: Kuraki0916 (小泉)   2014-08-19 13:31:00
拿人家五月的討論聲討六月才上路的東西那你要不要投訴一下張盛和房地稅最終版本怎麼跟初版差這麼多?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3:32:00
原文B.可是在6/3號已經是正式版規施行你要不要看清楚?
作者: Kuraki0916 (小泉)   2014-08-19 13:38:00
呵呵,現在轉彎指責差兩天了,我是沒找第一個136判例是啥時出現啦,但你這麼難纏板主都還敢打包票顯然就是執法標準一致,所以你在堅持什麼?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3:39:00
說法與執法不一致
作者: Kuraki0916 (小泉)   2014-08-19 13:42:00
堅持找事嗎?沒受害者,所有判決標準一致,就你在那邊這裡抓個語病那裡差個兩天,好像很有成就感一樣,有事嗎?我當他板板主的時候最怕的就是時間很多人士,在此對I板致上同情。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3:45:00
推樓上,講出我心聲I板很積極處理,每天都凌晨或一大早回一堆文,辛苦了
作者: 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   2014-08-19 13:50:00
執行怠惰 所以沒受害人 這理論....我不否認現任版主很開明 認真的時候很認真但是自從選上版主到現在 也讓大家失望過幾次 我說了幾次但最少他們面對問題還是有處理 沒有無視....最少我還是給看法 只是扣了分數也不少就是了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3:54:00
謝謝一哥的支持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3:57:00
講的容易,樓上2位考慮下屆板主嗎?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4-08-19 14:03:00
我認同原po的看法 板規和板大的執法間似有落差
作者: 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   2014-08-19 14:35:00
我以前查實價登錄的時間應該不會少於版主XD要讓人不說話 不要只丟一句要人選版主就事論事而已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4:40:00
除了就事論事外,我看你跟G大很有抱負,建議而已想不到龜縮查實價跟處理板務應付眾多板友不同看法,是不同層次問題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4:53:00
老梗動不動就人身攻擊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4:58:00
詭變也是樓上老梗,應付你就飽了辯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5:01:00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433161766.A.0B6.html 疑?太長惹 縮一下 https://goo.gl/xufNzH現在怎麼不幫板眾省荷包?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5:06:00
代表?幫我打廣告謝囉,我要幫板眾省阿,然後?我也很贊同實價的作用,但你拿太久就完全沒參考價值合理的價格是我追求,而不是拿出沒效用東西強制人PO,PO完只剩下被人酸的份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5:10:00
你可以不要在跳針嗎? 我完全沒有要取消半年條款耶另外需補充登錄資料而已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5:12:00
跳針是誰?我也不爭議半年條款,只是你我的爭論在於萬一屋主3年或5年前的取得成本,你也強制要人PO上,不是嗎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5:14:00
是的 有就要可以看出房價的漲跌幅 算不算資訊?看房子轉了幾手也算資訊吧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5:19:00
照你這樣把本板PO賣屋資訊的責任無限上綱,去地政調異動所引,或房仲的報告書都附上好了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5:20:00
你要這樣建議更好啊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5:21:00
現況說明書比漲幅異動幾手還重要吧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5:21:00
房仲的差異性就會顯現出來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5:23:00
如果有房仲願意那很好阿,但如果"強制性"+"效益性"我認為1年內的比較需要,給我屋主5年前價格真的酸人用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5:26:00
真的開芭樂價出來 給人酸也剛好吧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5:28:00
芭樂價是用半年實價來衡量吧,行情500,3年前取得200,算芭樂價嗎?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5:30:00
下篇的m大也提出一個很好的論點看到房價漲幅 評估房屋潛力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5:33:00
漲幅跟潛力不是看過去漲了多少....是看法規跟地方政策走向...但我同意M大說的放了不會怎樣,放了很不一樣,但如果要制的時候,當然以最有效用的為強制難到要強制如果是仲介PO賣屋文,要把產調屋況說明書都附上嗎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8-19 15:39:00
如果板規改成這樣的話板規訂什麼就做什麼H大 對消費者有利的事情 有何不可?消費者永遠都是弱勢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4-08-19 15:44:00
回到正題:版規有實價的規定,期限有模糊空間,版主用判例提醒,用賣屋格式補充,我認為無不妥這點你錯了..消費者在台灣未必是弱勢..證明的新聞太多了舉例7天鑑賞期,和COSTCO退貨,不詳述了一線的仲介也都知道,現在有些買方精的很,無理要求一堆
作者: Kuraki0916 (小泉)   2014-08-19 15:55:00
總之,我投一年。理由是實登有時間差半年就略嫌短,否則半年就夠。
作者: 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   2014-08-19 16:32:00
其實我在以前大學站跟KKcity都當過版主 我都知道所以當版主的問題我不回應了 G大謝謝指教你應該不知道在放實價登入初期 我受過多少冷嘲熱諷站內收過多少信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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