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MRT板水桶判決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2014-05-20 19:55:00
本人追加說明 H板主判決邏輯謬誤之處:
H板主於回信(本板編號第1973篇,代碼#1JRVkBTw (L_LifeInfo))中做出如下
表示:
「不成熟」跟「幼稚」兩句話的攻擊效果,不用搬字典,用膝蓋想也知道哪個比較大
而且,閣下當初用的字眼明明是「幼稚」,不是「不成熟」
如果你當初推「說揚言就有恐嚇意味的人只能說是相對不成熟」
那跟今天的情形還不會是同一回事
簡而言之, H板主天真以為幼稚「不等於」不成熟,如果我的推文內容是「……
相對不成熟」,結果會不同。
根據本人於1972篇(#1JRVk6Bh (L_LifeInfo))回信內容,本人已於1976篇
(#1JRVkRxU (L_LifeInfo))回信內文中依照教育部國語字典解釋,證明在我國
國語中,幼稚「等同於」不成熟,在此節錄如下:
幼稚:
,keVjEE0#0 相反詞:成熟
成熟:
,keVjEE0#1 相反詞:幼稚
據此,本人推文「……相對幼稚」實質等同於「……相對不成熟」,依照 H板主
看法結果應該要有所不同。查處分依據捷運板板規第三條第六款以及第十款,處
相關罰則為「得處以水桶三十日並記點兩次」,亦即僅有「處分」與「不處分」
兩種。
既然 H板主認為推文內容為「……相對不成熟」(實質等同「……相對幼稚」)
時不應處分,按照 H板主邏輯本人自不應受罰,然而卻遭 H板主羅織入罪。本人
懷疑若非言行不一、口是心非,即是不按板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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