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arvel版版主群,不當銓釋版規進行懲處

作者: FairyBomb (空想炸彈)   2015-09-24 14:53:03
※ 引述《ga037588 (丹楓)》之銘言:
: 本人在Marvel版上發表文章#1M0YAK7u
: 其中內容,經版主群討論,判決違反版規8-3 #1L-jAwLP,給予本人警告一次。
: 其引用條目為:
: 禁止作者在文章或者推文內「主動」徵求板友站內信之行為。
: 版主群主觀認為,本人文章如下內容違反該版規:
: 「目前版上規定,推文問問題必須與內容相關,不得問事。
: 版友推文前請務必斟酌,以免違反版規。
: 問題可以在個版文章裡推文,以便公開討論。」
: 版主群徑自認定,此內容敘述,效用等同於"主動徵求站內信"之行為,
: 因此給予本人警告一次。本人不服此判決,因此提出申訴,希望能撤銷此判決。
在版上已經一提再提,處理你的版規是8-3中的
禁止在文章與推文中透露或徵求其相關資訊(地點、人名、價錢……等)
不是你所講的
禁止作者在文章或者推文內「主動」徵求板友站內信之行為
: 本人認為,板友在我的文章推文發表問題討論熱烈,
: 版主群屢次新增與改變版規,限制推文發問。
: 本人為讓爭議減少,希望不影響版友討論,避免大量版友在推文發問,造成違規行為,
: 因而辦理公開看版,並於文章前處,提醒版友用適合之方式,進行公開討論發問。
: 版主認定此有違神棍防止條款精神,引用不得徵求站內信之版規,判決本人違規。
也沒有屢次,一共也才兩次而已。
一次是禁止推文問事,一次是追加站內信的版規。
這兩條並沒有針對任何人,而是單就版規的漏洞加以填補而已。
: 本人認為,徵求站內信與提及可以在本人個版討論,完全是兩回事,理由如下:
: 1.本人文章,提及若有問題,"可以"在本人個版提問討論,此行為並無徵求之因素存在。
: 徵求之定義,在教育部字典裡以"尋求收集"做解釋。
單純看字當然沒有徵求的意思,但合在一起就有。
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今天在學校上課,老師說"有不懂的問題可以舉手發問"
這樣算不算是有徵求"不懂問題的人舉手發問"的意思?
同樣的,你的那句話在我們看來就是徵求有問題的人可以去你個版發問而已。
: 本人此句之文意,旨為被動提醒建議,告知該行為允許行使,並非主動尋求與鼓勵收集。
這個在版上文章已經解釋,我們用的是"有規避可能"。
我直接把下面原文貼上來
目前版上規定,推文問問題必須與內容相關,不得問事。
版友推文前請務必斟酌,以免違反版規。
問題可以在個版文章裡推文,以便公開討論。
如果版友的問題是在版規接受的範圍內,那自然沒有去個版發問的必要。因
此這邊版主群認為有其規避的嫌疑,當然作者本身可能沒這個意思,故只給
予一次警告稍作提醒。
紅字是你的文章內容,黃字我們決定的根據。
版上的神棍條款只是一個形容,它包含的除了8-3之外也有得以對文章質疑等
其他內容。
而這些版規出現的原因就是"過濾有任何廣告或是公開跟版友接觸"等此種目
前版上不允許的行為。
在這個前提下,我們無法判斷你叫人去你個版的理由,就像我們黃字所提到
的。如果是在版規允許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在版上發問,叫人去其個版有規
避的嫌疑存在。
: 2.8-3版規於#1L-jAwLP中,提及新增條例禁止徵求站內信之初衷,為:
: 「怕有投機者藉站內信而得利」之理由。
: 本人認為站內信屬私領域性質,非公開資訊交流,個人公開看版為公開交流平台,
: 版主群徑自將二者劃上等號,已明顯不符合「怕有投機者藉站內信而得利」之理由。
: 版主群制定板規時未說明清楚適用對像,使用判決時任意曲解版規。
一直在強調不是用站內信這條,而是一直都存在的第一條。
在版主的認定中,公開找人去平台問問題也算是徵求的一種。
: 3.版上允許,相關不允許在版內提問的問題,以推文或文章告知去他版提問,此一行為。
: 板上同時允許,宣傳個人看版之此一行為。
: 本人行文提供建議,如有問題可以去我個人看板提問,完全符合此二允許行為。
文章內也有回應你這點。
個人看版跟批踢踢所成立之看版並不能畫上等號。
批踢踢等專版皆需要版友背書才能成立,且專版版旨亦有規範。跟個版沒有
版規可管,且內容不受限制的情況完全不能相提並論。
而且這邊再次強調,版上允許宣傳個人看版,實際現在也一直都有版友在做
類似的行為。
你違反的是文章裡的用語有規避版規的可能,且行為已屬違規。所以才會因
此給予警告,跟你是否宣傳個人看版並無太大的關聯。
: 4.版主認定本人有避規版規之行為。理由是:
: 版友的問題是在版規接受的範圍內,那自然沒有去個版發問的必要。
: 本人認為,版友無法精準判定,版主對於每一個發問問題,是否存在違規的標準。
: 以版規13為例:
: 13.禁止推文問事
: 與文章相關之內容可於推文討論,但是禁止於推文問事,違反者警告一次。
: 在此規例中,內容討論與發問,與文章相關與否,皆來自版主群的主觀自由心證。
: 此點與許多版友想法上有出入,因為大家看法不同之故。
: 本人認為,版友有因此誤觸法網的可能性,故以被判以警告之該三句文章內容,
: 善意提醒版友,注意版規。並提供版友其他適當的討論地點,也就是本人個版。
: 本人並無刻意要求,版友將明顯違反版規的問題,來我個版討論。
這段的回文,剛好符合我們對於有可能規避版規行為的看法。
我們可以看到因為擔心版友誤觸版規,所以提供一個平台,希望讓版友可以
去你的個人平台發問、討論。
這不就是有規避版規的可能性嗎?
版友是否違規,跟發文者並沒直接關係。但如果發文者因為擔心版友違規,
而公然提供一個自由的個人平台,讓其他人去"有可能"執行目前版面上所不
允許的違規行為,在版主群的判斷裡也是不恰當的。
但又因為考量發文者可能沒有那個意思,所以只給予警告作為提醒,不然按
照版規,對這條的處理是
『違規者文章刪除、水桶一週』
很明顯你並沒有受到這樣的對待,因為我們的目的在於提醒,而不是懲罰。
: 只是提及個版屬開放公間,提問自由沒有任何限制,並非刻意鼓勵版友違規規避,
: 旨在提供板主管理與版友討論上之方便。於版上少些爭議行為。
提問自由沒有任何限制這點,就已經跟目前的版規相抵觸了。
因為目前的版面提問是有限制的,我們並沒有認定你"鼓勵版友違規規避",
而是你的這個行為有造成規避的可能,兩者並不相同。
而且我覺得
"旨在提供板主管理與版友討論上之方便。於版上少些爭議行為"
這句話是讓人疑惑的。
你的個人平台與版主和版友之間討論又有何干?為何會減少版少的爭議行為?
: 本人認為自己完全沒有刻意規避版規之用意,此為理由4。
: 基於以上四點理由,本人完全無法認同版主的判決理由,其人未先公告改變版規,
: 徑行隨意主觀解釋版規,不當判決本人警告。本人依規定申請組務人員撤銷此不當判決。
最後再次強調,在版主群的討論決定中
規避版規只是種可能的猜測
公開徵求版友去個版問問題才是違規的主因
"有問題的版友可以來我個版發問",已經違反版規裡的
禁止在文章與推文中透露或徵求其相關資訊(地點、人名、價錢……等)
在我們的認定中,個版是一個很明顯的地點,如果今天可以讓人公開徵求、
透露去個版問問題。那是否表示以後FB或是其他一些個人平台也可以暢行無
阻?
因為版面並無法為版友提供任何保障,所以乾脆通通禁止此種行為,以免有
任何讓人圖利的可能。
就像以前有很多人上來打廣告、推廣自己網頁,最後被版友踢爆、甚至是鬧
上新聞都是有前例可循,而此版規也是在這樣的聲浪中被當時的版友討論出
來的。
此版規的出發點是為了"排除任何有可能的利己行為",因此叫人去自己個版
發問的行為無疑是跟版規相抵觸的。
至於這個版規是否還符合目前的潮流、民意,這都是可以討論的事情。只是
按照目前的版規規範,版主群對於這個警告是沒有任何疑問的。
這邊再補充一下,在以前關於問題標準的的文章#1LvcdGst (marvel)下面有
提到
問題不一定是問事,但問事一定是問題的這點,因此請版友去個版發問的這
點亦有包括問事的可能性,而問事行為在版上也是被禁止的,這也是讓我們
認為有規避嫌疑的判斷之一。
另外有去作者的個版看過,也的確有我們所擔心的情形
『在本版所違規的行為在個版被解答』
只是個版是個人行為,跟本版無關,所以只能以有其規避可能加已認定的違
規事實做出處理。
作者: bcc2332002 (肚子餓了)   2015-09-24 16:27:00
你說不行,人家就照你說的換地方了,這樣也不行?
作者: firegreen (Teng)   2015-09-24 18:15:00
人家個版要幹嘛干你甚麼事?這版不能問別板可以,那到底是警告甚麼意思的?擴權?
作者: wlo1520748 (Chrisbaby)   2015-09-24 20:18:00
根本獨裁
作者: sinomin (邗安)   2015-09-24 21:34:00
照這個邏輯,我發文加一句「西斯問題請到西斯板」也違規
作者: gf833910   2015-09-25 07:40:00
樓上其實你挺炸彈對吧?想想西斯前版主
作者: seavon (Rock to die!)   2015-09-25 12:17:00
拍拍 辛苦了
作者: annatzang (安大娜)   2015-09-25 13:51:00
事情都還沒解決就演個壯烈辭職戲 博取同情承認自己管板手段粗糙比辭職難多了
作者: seavon (Rock to die!)   2015-09-25 18:04:00
煩不煩阿你~"~
作者: daidai (腳踏實地)   2015-09-25 2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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