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CVS板主misa0519管理失職 D0002

作者: edctw (Q我有UBER免費接送200元)   2014-03-12 02:18:06
L_FoodAndDri
CVS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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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J7gX0qu (CVS) [ptt.cc] [新聞] 超商拿鐵 鮮乳竟過期2周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VS/M.1394518080.A.D3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0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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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oson:這店員是跟店長有仇 還是天生兩光? 正常來講都是倒進 03/11 18:54
→ sooson:瓶子裡阿 03/11 18:54
推 barttien:樓上正解,正常程序都馬要倒進還沒到期的瓶子 03/11 18:56
→ barttien:真的要歪就要歪得不露痕跡,偷吃記得擦嘴 03/11 18:57
※處理不當之處:
◎以上兩位板友之推文,顯然已經有引導他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言論
引導之舉動,雖未觸犯板規但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但板主僅在下方推文並未予以警告之處分
查板主權力義務規範,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
理。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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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八、逾有效日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
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
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刑法》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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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一、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2)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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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未果證據:
作者 edctw (體重管理Line:edctpe問我) 看板:
標題 [通告] 看板內容
時間 Wed Mar 12 00:37:4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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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告] 共 2 人收件
※ misa0519 chasing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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