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gay版 版主pbwang1203 判決申訴

作者: PureTop (純一)   2016-01-07 16:56:46
看過置底的 "[公告] 申訴前當事人必閱須知 & 申訴流程圖" 了嗎? (yes/no)?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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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PureTop
被 告:gay / pbwang1203
請 求:撤銷原處分並由版主重po原文章並道歉
理 由:
一開始,版主以版規洩漏個資來判水桶,但有鑑於當事人已公開其個人資料,也可於公開
的網路取得Hornet交友軟體資料,改判違反板規五.誹謗: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注意私德需與公共利益無關才不在此線)
首先,此條版規是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款而來。在法律上,只要是該當刑法條文的行為
,就不屬於私德的領域。關於Hi fun,於普遍大眾的定義,就是違法用藥。
其二,公共利益指不特定的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利益。對於同志族群來說,某部分的人非常
重視是否有用藥、吸毒及約炮習慣。而接露此資訊,得給予此族群公共利益。(詳見公告
下方推虛文,有許多人表示得到利益。)
其三,本人以猜測之言,反諷r1y8a3n的約會對象,敘述完全來自其交友軟體上的文字。
該文中指稱的不hi、不fun、不horny、不帥、不是top,也不是大叔,並非為r1y8a3n,而
為r1y8a3n的約會對象,但此人並不存在。
就以上三點,完全無法構成誹謗之要件。我個人認為版主只是針對這種文章看不順眼,想
盡辦法水桶,一開始用個資法判定,遭版友噓文覺得不是,才又改判誹謗,並在公告文章
宣稱自己不是念法律的,難道可以因為這樣不願意弄懂法律,就隨意判決嗎?我也不是念
法律的難道就不用遵守版規嗎?
版主對於申訴信件不予以直接回覆,也令人覺得不適任。
舉 證:(文章備份+公告通知+與板主溝通記錄 請轉錄到組務板)
公告:#1MWrF8cm (gay)
公告中被馬賽克的圖片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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