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連續約砲30天」台大資優生募資賣A片被逮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2-15 10:59:42
※ 引述《moneybuy ()》之銘言:
純粹法學討論、分享,沒有要為特定哪方護航。
關於法院對於猥褻物品散佈,是否有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認定標準,
摘錄兩個判決見解供版友參考:
※臺中高分院103年上易第1542號判決(摘錄)
檢:
被告自稱之安全隔離措施,僅係連結網路後以頁面告知連結者未滿18
歲者禁止進入,然該頁面並無審查網頁連結者年齡資訊之作用,或者
警示未成年人連結後有何不利之效果,相較起一般市面販售附加封套
之軟蕊資訊光碟片,未成年人僅能以竊取或承擔遭受老闆阻絕之風險
來取得該資訊內容,被告前開之方法,實質上之隔絕效果幾近於零,
此種毫無作用之警告標示應不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於適當之安全隔
離措施之要求。
院: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17號解釋理由書,所謂「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
措施」,理由書內係舉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內
等方式為例,則上開解釋理由之意旨以觀,對於供人觀覽客觀上足以刺
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第二
類軟蕊猥褻圖畫影像,是否構成刑法第235條之罪,重點即在於有無採
取適當安全之隔絕措施。

被告於其網站頁面上設置之上開隔絕措施,並無實質之篩選功能,而認
被告等並無採取適當之隔絕措施,以排除他人接近使用其所登載之猥褻
圖文等語。惟查,網際網路之精神起源於自由、分享的觀念,使用者可
以透過網路自由地分享自己或他人的創作,也因其匿名性質而更彰顯其
自由的精神,故網際網路使用者間之互動,其本質上即具有匿名特性,
即網際網路使用者如不願公開個人資訊,除依法定程序為通訊監察或搜
索,或係駭客惡意非法入侵他人電腦外,其他網際網路使用者並無從得
知該匿名者之資訊。而被告僅係架設網站營利之人,並不具有公務機關
查驗會員身分之權限,則其自難絕禁惡意之網路使用者匿名進入網站填
載虛偽資料加入會員之情況;再參諸被告於所經營之網站入口所設置上
開警示標語及各項之隔絕措施,核亦與一般網際網路所見站之設置措施
,幾無差異,則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並無積極作為建置網站之隔絕措
施,而認被告並無主觀意願或客觀行為採取適當安全之隔絕措施,尚乏
有據;是以被告於其網站所設置之上開措施,既已充分揭露所供人觀覽
之影像內容為屬限制級、且標示未滿18歲之人不得進入,自足認業已符
合大法官釋字第617號所要求之「適當安全隔絕措施」,尚難以刑法第2
35條之罪相繩。
※臺高院107年上易字第1109號判決(摘錄)
檢:
一般使用網路使用者,無論是否滿18歲,均知悉點選「我已滿18歲」進入
頁面,實際上並無檢驗使用者真實年齡之功用,難認被告甲○○、乙○○
已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等語
院:況現今拍賣網站經營者所提供之交易平臺,並不具有公務機關查驗會員
身分之權限,實際上亦無可能對買、賣者之真實身分為完全、確切地辨
識,被告甲○○、乙○○均僅係合法登錄露天拍賣網站之使用者(賣家
),更不可能具有查驗登入露天拍賣網站買受者(無論係會員或一般網
路使用者)真實年籍資料之權限,實難苛求被告甲○○、乙○○負擔禁
絕、阻隔該些刻意隱匿真實年齡而進入拍賣網頁購買商品之網路使用者
之責任,亦不能將網站經營之有限性苛令被告甲○○、乙○○負擔不利
益。再參諸露天拍賣網站於成人專區入口設置之警示標語及隔絕措施,
充分揭露該專區內所散佈、販賣之資訊或物品內容屬限制級,且標示未
滿18歲之人不得進入等諸項限制,核與其他知名網路購物(拍賣)網站
之設置措施,幾無差異,足認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理由書所
指「適當安全隔絕措施」,是被告甲○○、乙○○辯稱其等合理信任露
天拍賣網站於成人專區入口建置之隔絕措施,並無犯罪故意等語,應可
採信。從而,檢察官前開所指,尚不足採為不利被告甲○○、乙○○之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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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2-16 12:47:00
沒想到有這麼多法律人~哇,T大很威,林子儀大法官真的替言論自由打下很厚實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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