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你是要問1原告利用判決書上面被告的個資檢舉被告家中的違建 ,這行為是否違法?
2被告透過檯面下或暗黑非法手段得知是原告檢舉的,這行為是否違法
1 or 2哪一個?
※ 引述《feifei7098 (王洨豪)》之銘言:
: 我想先弄清楚一件事
: 拿前述的地址去檢舉被告的違建、消防
: 是說檢舉違建消防所在處的地址是起訴書上面所載的被告個資的地址是嗎?
: 如果是這樣,你意思是對造(原告)從起訴書的內容得知你親戚的資料因而檢舉你親戚家的
: 違建?
: 如果是這樣,答案是沒有違反個資法
: 違反個資法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 從客觀事實來看,他檢舉違規並沒有不當得利,也沒有讓第三人不當得利
: 從主觀意圖來看,他檢舉違建,你無法證明他主觀上有不當得利之意圖
: 從違法性來看,檢舉違建是依法行使權利,完全合法
: ※ 引述《kymco9999 ()》之銘言:
: : 推文等容有誤會,再重新敘述事實如下
: : 我手中有一些判決書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等,每份判決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
: 等上
: : 面都有被告的地址
: : 如果拿前述的地址去檢舉被告的違建、消防等,有無個資法19.20條,以及個資法41條
: 刑事
: : 問題?
: : 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先前與人有訴訟,收到判決書後上面的訴訟代理人、送達代收人上
: 因為
: : 有我親戚家的地址,沒幾天就收到建管處的函告知違建,但經了解該違建係民國70年代
: 末已
: : 存在,也很早就登錄既存違建,但在該訴訟兩造送達判決書的文書後不到一週就收到此
: 函,
: : 懷疑是對造輸了訴訟狹怨報復
: : 當然,我們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去調閱誰檢舉的,主管機關亦有保密義務。只是好奇的是
: 「如
: : 果我手中持有的判決書被告的地址拿去檢舉,但被被告以各種管道包含暗黑方式發現是
: 我檢
: : 舉」,這有無個資法20.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的問題,這有無增進公共
: 利益
: : 之必要而排除非法蒐集的構成要件?
從判決書上的地址檢舉例如我是原告或告訴人,判決書上有被告的地址,如果本來是訴訟或告訴時的處分書及判決書作為他用(例如檢舉等),是否有違反個資法當然,把這些被告的個人資料賣給第三方是一定違反個資法20.41條,但如果純粹檢舉對方消防、建管等,是否有違反個資法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問題所謂暗黑方式是指用不正當手段取得檢舉人的資料,好比說我去檢舉某人,對方用不詳來源取得檢舉人的身分,原則上檢舉人是應被保密,但實務上除非有人有管道不然無法取得檢舉人的身分目前我的解讀是個資法41條「損害他人利益」不包含因為他人用判決書檢舉違建、消防等違規而導致受處分人(被檢舉人)受罰或限期拆除,因為檢舉的違規事項並非檢舉人導致而是被檢舉人自己違反行政法相關規定而受行政罰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一,利用他人的個資檢舉他人違法,客觀事實來看並沒有使自己或第三人不當得利也沒有損害他人利益,所以沒有違法第二你都已經說了用暗黑檯面下的不法手段得知檢舉人是誰,所以這個就違法了你推文的最後一行意思有點怪ㄟ這樣說好了,違建只要沒有即時危險性或重大危險性,基本上政府機關不會主動告發或要求拆除,除非有人檢舉。所以你的疑問是原本沒事,因為被人檢舉而受罰,損害了你的利益,所以你是想問這樣檢舉人有沒有違法或有沒有罪責?我覺得你把問題想的太複雜簡而言之就是 1利用判決書上面的個資去檢舉人家違建,沒有違反個資法2 就不用講了你自己都說以暗黑不法的手段得知檢舉人是誰,這就違反個資法了
了解,是因為判決書上訴訟代理人和送達代收人有我親戚的住址,收到原告勝訴判決書沒幾天很巧就收到違建及清空騎樓的函,但違建部分是84年以前的既存違建且以前已經登錄(民國70年代末期的違建),不是立即拆除的對象,另外我親戚沒有計較這件事,但我很好奇拿判決書(不特定第三人無法自行取得)地址去檢舉有無違反個資法20.41的問題,不過我自己的解讀是不會,但仍有疑問所以上來這裡跟大家討論切磋,那件事情已經一年前了,只是法律上我有不確定的見解想說我對文章本文事實的見解是否正確判決書雙方都會收到,就很巧送達判決書沒幾天我訴代的親戚地址那邊就收到建管主管機關的函,雖然沒有直接或間接證明是敗訴被告所為,有沒有什麼暗黑管道知道是誰,但覺得很巧,而且一陣子後被告就上訴了還好我家是新的社區沒有什麼可以檢舉,不然我猜如果是被告檢舉的搞不好也用街景看我家的違建,但我的社區和我家應該找不到什麼違規吧,除非激烈一點派人跟蹤我有沒有可以檢舉的交通違規,不過自有駕照以來我是都沒收到半張罰單就是了前面推文修正:「有沒有什麼暗黑…」更正為「也沒有什麼暗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