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個資法問題請教

作者: snowyfat (阿妹)   2024-12-05 13:49:55
為方便閱讀,直接以第三人稱方式敘述
「A向民間融資機構借貸
未經B的同意
將B的姓名、電話填為好友聯絡人
導致B接到數十通追債電話
並且對方直接告知
是A提供B的電話
要求B協助聯繫A」
請問這樣適用個資法第41條嗎?
另外B去報案
對方說A沒有獲得利益
請B只能報民事
這樣正確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12-05 15:01:00
你平常寫的一些申請書,蝦米碗糕書,有要你填緊急聯絡人的有先打電話跟對方取得同意才寫嗎?? ^_^若今天討債的利用聯絡電話過頭,到了侵權了,就走民事啊畢竟B沒有接電話的義務,卻被依直打腳....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12-05 15:05:00
B要做的是告知融資機構跟A不熟無法聯絡上 請機構不要再打 現在違反個資法義務的是A如果仍然繼續騷擾就可以處理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12-05 15:07:00
其實熟不熟應該關係不大,B本身就沒有連絡A的義務在....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12-05 15:07:00
報案..看你怎麼報的 但判斷有沒有違法的絕對不是警察講不熟當然是要告訴融資公司說再打來沒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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