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損害賠償總額性質之違約金問題

作者: kwnbsfi2ga (小呼)   2023-12-01 17:07:46
各位先進好,
小弟有一件預售屋延遲通知交屋的事件,
目前請求權有:
1.延遲通知交屋:「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2.銀行貸款利息損失:「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以上皆引用內政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開庭時法官請我自行研究延遲交屋請求的總額,是否應扣除銀行利息損失
稍微查了一下本件損害賠償的性質,應該就是屬於「損害賠償總額性質之違約金」,其性質我大概也都能理解,就是除了約定的違約金範圍內,不得請求違約金外的損害賠償。
銀行利息損失雖然原契約未記載,但是也有記載在內政部的應記載事項內,雖然沒寫,但是仍構成契約內容。
目前參考判例,大多都是因為買方主張除了違約金外還附帶請求房租損失等,所以法院不予准許。
回到本件,延遲通知交屋與銀行利息損失是否可一併請求呢?各位覺得我要從哪個方向整理資料較為妥適?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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