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法條條項款目

作者: yapakoxx (J)   2023-10-15 09:12:21
所得稅法第17-3條: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請問為什麼不是寫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3?小目這個寫法的相關規則在哪呢?
謝謝。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3-10-15 09:49:00
立法者沒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用字吧
作者: tnssh211448 (yd)   2023-10-15 13:58:00
之幾是新修法才會這樣寫更正 原來中央法規標準法有規定 看PTT 長知識了找到答案了 所得稅法17條之3立法的時候 中央法規標準法還沒有第幾目之幾這個規定
作者: yapakoxx (J)   2023-10-15 14:59:00
原來如此,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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