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ardian128 (金屬製品)》之銘言:
: 各位打擾了
: 想請問一下關於雙方合意的性行為這件事
: 在法律上有什麼是可以拿來當作證據的嗎
: 證明雙方都是合意進行性行為的
: 例如
: 事後有互動良好的聊天記錄
: 事後有一起去用餐等等
: 這樣的可以當作證據嗎
: 單純好奇這方面的知識
: 感謝各位的解答
: 謝謝
引用一下自己的文章
不好意思各位打擾了
想再請問一下
我在搜尋相關知識的時候
有看到這一說法:
「被告在強制性交案件中要爭取無罪
必須提出被害人所述矛盾之處
甚至是被害人案發後仍一派自然、精神狀況正常、未立即報案等情形
藉此彈劾被害人供述之憑信性。」
也看到有案例是
女方跟男方發生性行為後
女方對男方提告
結果手機的對話紀錄裡發現女方性行為後還有邀約男方一起吃飯
且女方案發後一個月才報案
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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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是否只要雙方性行為後有互動正常的聊天記錄
並且持續一段時間都沒有報案
就可以當作雙方是合意性行為的證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