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防止政府單位踢皮球的法條

作者: oclis6 (oclis)   2023-05-17 17:59:24
如題,
印象中好像有某條法規是關於:
民眾就某件事向政府單位進行反應(陳情),
該受理單位調查後發現是其他單位負責的部份,
則需由受理單位轉送負責單位,
而非提供負責單位的電話讓民眾再次陳情。
請問這是哪一條啊?
(比如向縣市政府陳情交通號誌壞掉,
該縣市政府交通處調查後發現是公路總局的責任區,
這時應主動聯繫轉送該陳情案給公路總局,
而非僅提供電話給陳情民眾)
(上為試舉例,非真實情況)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5-17 18:02:00
行政程序法17,但你的情況如為借刀殺人,給你電話也還好.至於你舉的例子基本上沒問題,但跟你實際做的是否同類型?那就以個案去認定尤其你已經點明是 "陳情",而非17條所列的"事件"陳情的部分,在第七章所以機關對於陳情走172條並無處置不妥之情形,就這樣~~
作者: hhhutwtw (0933)   2023-05-18 07:21:00
推一下1樓推文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3-05-19 01:30:00
問題是什麼叫陳情?我打給交通局說號誌壞掉怎麼定性這個行為的法律效果?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5-19 10:13:00
呵呵,人家不是給你業管權責單位的電話了???你當事人最清楚狀況啊,你不去跟業管單位陳述又為何要透過第三方機關去代轉???啊要是業管單位要問細節,第三方機關回應得出來嗎???還不就又回到業管單位要去跟當事人確認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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