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教有關車禍的問題
我幾個月前走在斑馬線上被同向的左轉車撞到 (行人地獄)
對方沒有受傷。
我是右腳腓骨&踝骨骨折 + 韌帶撕裂傷
(需專人照顧兩個月,宜休養三個月)
警察的初判表說:
我尚未發現肇事責任。
對方則是沒有禮讓行人。
對方有保第三責任險。(泰安產險)
因醫生建議我再復健兩個月。所以雖然醫療還沒結束,但要來談和解了
準備提出損失清單(醫療/交通/財損...)
覺得比較麻煩的是, 宜休養三個月的工作損失這部分
因我個人幾年前就開始全職投資+照顧爸媽+家管 (太太有在上班)
所以完全沒有薪資收入 (7年前離開科技業的時候,年薪>150萬)
這幾年都還是有在報稅,因為股息/海外債息收入
去年還繳特別多稅,因為海外資本利得.
但這樣非薪資的收入, 在車禍求償的工作損失部分該如何認列呢?
只能用[家管]為基礎, 請求最低工資26400的每月工作損失嗎?
****
另外再請教, 因為我斷掉的是右小腿,
所以前四個月醫生口頭建議不要開車/騎摩托車
這樣的話, 是否可以請求這四個月的交通費呢?
若有在上班, 應該是可以申請上下班的交通費
但我算是在家上班, 若要外食/親友聚餐(過年)/去看非車禍相關的醫生...
這樣的交通費是可以請求理賠的嗎? (也確實都是拜託親友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