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配偶外遇, 取證的妨害秘密問題

作者: hopesystem (希望)   2023-03-25 16:21:09
代男性友人po
目前的狀況是
結婚9年的老婆 (沒小孩)
外遇出軌, 已經原諒她一次了,也保證會斷
但後續還是滿口謊言,而是繼續和外面的男人在一起
老公目前已取得, line最近幾天的的親密對話/親密合照
想當作未來打官司的證據
但因老公是私自取得, 並未取得太太同意
請問這樣會有 妨害秘密 的罪責嗎?
如果是罰緩,那老公可能就會想無所謂, 直接上法院了
謝謝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23-03-25 19:11:00
老婆的只是民事責任,老公的是刑事+民事,這七傷拳有點痛喔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3-03-26 00:58:00
所以通姦除罪話才會對促進人類性交自由有重大貢獻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6 02:25:00
侵害配偶權事件違法取證尤其是以對方通訊軟體截圖部分,法院常以通姦(與婚外第三人合意性交)以隱匿方式為之,配偶不易舉證,本於法益輕重及比例原則,認為有證據能力。不過,如果是在澎湖或新北地院起訴的話則不好說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23-03-26 10:58:00
沒小孩的話,離婚才是正確的,給她自由交配權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3-26 11:14:00
至於為了採證,法院看你侵犯的等級,要是鋪天蓋地的侵犯只為了搜集證據.....順道一提,大法官近期已經做出婚姻一方不得訴離違憲判決樓主還是轉告男性友人做好心理準備吧自己再思考思考這段婚姻還要不要繼續維持,不要就早點處理,不要把對方當作自己的所有物要是當初什麼為了被對方用安全感為由,A走一堆財產....那就只能幫 QQ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3-03-26 12:02:00
簡單講就是我國政界和法界正朝向弱化婚姻關係在走
作者: Godofthebutt (恐龍中的霸主)   2023-03-26 15:06:00
憲判那個明明只有部分違憲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3-26 15:14:00
部分違憲就是"違憲",強姦就是強姦,不是督1公分不是強姦督30公分才是強姦....現在就是拔掉 有責配偶不得訴離 這個部分不用配偶雙方為了扯破臉誰責任比較大,在那邊互相撕逼~~要讓有責者也有機會訴離,而非全部不分青紅直接駁回細節就請移駕看一下報導者寫的文章吧畢竟判決書112憲4 還沒正式上線希望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朝著讓雙方好聚好散的方向修法
作者: Godofthebutt (恐龍中的霸主)   2023-03-26 15:29:00
拔掉部分是時間爭議吧個人是認為不會走向積極破綻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6 17:06:00
原po又不是有責配偶,本件跟112憲判4無關吧?主要是擔心手上的證據來源不正,擔心沒有證據能力甚至吃上刑責能不能好聚好散一直是當事人問題,不是司法問題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3-03-26 18:07:00
能不能好聚好散,立法機關定的法條和法院對法條的解釋不會有影響? 立法和司法偏離社會通念而想要用自己手上權力來移風易俗教化大眾的話,對於個案能否好聚好散沒有影響? 法律條款可是要用在日常生活的,怎會無影響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6 20:26:00
除了裁判離婚,法律沒禁止協議離婚,能不能好聚好散當然得看雙方當事人自己更進一步來說,實務漸漸有配偶權是否為憲法或法律上權利的質疑,但目前為止,批評實務反對說者,除了訴諸人民法律情感,完全提不出配偶權是絕對權的有利見解,其實在侵害配偶權事件,多的是不放過自己的被害人,抱著舊鞋不放才真的是最狠的報復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3-03-26 21:01:00
幾十年的感情、青春、歲月,時間成本都砸下去了,哪是說斷就斷的啊?小孩子連要斷奶瓶都依依不捨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6 22:25:00
你愛他,但他不愛你,這就是事實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3-03-27 02:40:00
婚姻不只是愛不愛的問題,結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愛才結婚,還有小孩、雙方家族親屬,以及法律上身分關係,否則同志不會拼死也要極力爭取同婚通過。光是稅法、繼承、放棄急救...等文件,甚至依親取得居留權、合法居住權、擔任公職條件等,婚姻背後影響很大,不是一句愛不愛可以概括統包。現代罵陌生人一句,都還要慎重道歉賠錢了;任何外遇的人對於合法配偶情感上的受傷,至少也要表示出真心誠意的道歉及賠償,否則婚姻制度不是變得很可笑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7 04:55:00
如果真的有錢,應該不會以配偶作為節税跟繼承的中心;放棄急救最近親屬同意權,現在預立醫療決定跟成人意定監護更貼近人性尊嚴與自主權也想不出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要如何維持不懂婚姻跟合法居住權與擔任公職有何關聯?對配偶強制性交也是有刑事責任,為什麼,因為配偶是獨立的權利主體,不受他人的支配,不因婚姻喪失身體與性自主權;從而,這個權利主體自主決定跟婚外第三人、第四人…合意性交,那配偶可以主張因此受到情感上的傷害嗎?甚至這個傷害是婚外第三人、第四人…造成的嗎?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3-03-27 07:30:00
Z大請看釋字791就知道,性自主權=/=婚外性行為的任意自由,這部分有爭議。我個人支持所謂保障人民性自主權,是保障不作為的自由,即使婚姻中也不能間接強迫配偶發生性行為,但絕對不是國家透過憲法解釋保障婚姻中配偶可以隨便輕鬆自在明目張膽的和第3.4.5.6.7.8.9個客兄小三每天發生性行為,二個完全不同層次。當然若要解釋成配偶對彼此沒有〔使用權〕〔獨占權〕〔占有權〕也是一種看法,但這種說法無法解釋歷年釋字及實務一再闡述的〔婚姻忠誠義務〕。除非立法者敢明白站出來講〔我國保障淫亂的自由〕、〔婚姻與忠誠無關〕,否則一個違反人民法感情的法律及法詮釋,會很...幽默。我國是五權分立,司法權的憲法解釋不能逾越法律文義範疇,否則變成司法解釋機關僭越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權力。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7 08:13:00
791理由書第26段:限制性自主權-嚴格審查標準第30段:忠誠義務固爲婚姻關係重要環節,然忠誠義務「不等同」婚姻關係本身。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破壞配偶間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存續第31段:婚姻制度功能已逐漸「相對化」…沒看到所稱「性自主權不等於婚外性行為任意自由」等語不過要說的是,婚姻是由配偶二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來共同經營,再者所謂的婚姻自由,應該還包括歷次大法官解釋未提及的自主決定「如何經營婚姻生活」,所以說,既然婚姻是身分契約,那契約內容當然是配偶間自主決定,婚外性行為雖不受傳統社會待見,但是如果配偶同意、默示同意他方配偶與婚外第三人合意性交,本來也就不影響婚姻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倘若與婚外第三人合意性交非受他方配偶同意,那本質是違反婚姻身分契約,應該受追究的應該是婚外合意性交的配偶,怎會是與之性交的婚姻外第三人呢?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3-03-27 13:15:00
協同意見書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3-27 13:50:00
至多就是刑事無罪 說民事上免責也太前衛第三人惡意侵害他人配偶權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太極端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7 16:41:00
沒錯啊!如果要依侵權行為處理,問題是配偶權是法律上那個權利?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3-27 17:30:00
偏重精神方面.......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3-03-27 18:23:00
配偶權可以寫很多,超多可以寫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7 19:07:00
那你說一個啊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3-03-27 21:49:00
前一陣子不是有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沒有侵害配偶權鬧得很大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7 22:08:00
兩個法官,一個新北一個澎湖他們是說配偶權並不是法律上的權利,不是有無侵害配偶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3-27 23:20:00
就算不是權利 也會把它當作身分法益來看待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7 23:36:00
要說是基於配偶關係所生的身分法益,也不是不行,但請問老婆討客兄老公玩別的女人侵害配偶何種利益?問法更正一下,應該問,客兄玩你老婆或者路邊野女人吃你老公的懶叫,侵害了何種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3-28 00:11:00
吵半天 所以士林地院直接放大決 111年1437號判決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更正 應為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9號判決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8 01:29:00
沒吵啊,這本來就是法律問題。71台上19本來「就不是」經選編的判例,而法官有依法獨立審判的責任,對於判決先例本來就沒有義務盲目服從受其拘束都什麼年代了還把最高法院裁判稱為放大決?你的法院組織法在哭泣了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3-28 09:11:00
大決是指"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 不要跳針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8 14:47:00
「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這種權利利益不分在55台上2053號就出現過了,算哪門子大決XDD但針對上述「判例」權利利益不分的情況,王澤鑑在他侵權行為法就批評過了,184條1項前段針對權利,2段則是利益,55台上2053把兩者揉捏混淆在一起,根本與我國侵權行為法法例不合,難怪不斷有學說甚至下級審挑戰更何況,不是被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判決,本來就沒有形式或實質拘束力,只擷取判決的隻字片語就稱為大決,別這麼天真好嗎!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3-28 15:32:00
還在崩潰 你也找個到最高或高院沒被打掉的見解啊配偶權不存在的地院判決很多啊 所以呢高院或最高有採納嗎? 大法庭或憲法法庭有採納嗎?權利利益不分的垃圾見解有被宣告違法或違憲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3-28 17:27:00
你可以申請憲法裁判啊!法律本來就是與時俱進,抱著幾十年前的先例綁住自己有意義嗎?讀侵權行為搞184都會拿55台上2053來當例子,沒讀過才會說大決XDD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3-03-28 18:34:00
哎呦,這裡好熱鬧啊~
作者: qazsedcft ( 蛋包飯 )   2023-03-29 19:45:0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0年度湖簡字第2101號這裡更明確了,還有學者見解可以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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