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380條買回之期限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3-03-06 19:26:14
民法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請問買回之期限是從何時起算?
是從契約成立時起算 還是從可行使時起算?
舉例來說
若甲賣房屋給乙 約定第6年乙方可行使買回權
則會是下列何種狀況?
A. 從契約成立時起算5年內可買回 但契約已約定第6年起才可買回 故乙無法買回
B. 依照契約從可行使買回權起算5年 乙從第6到10年可買回
C. 契約違反強行禁止規定而無效 乙從第1到5年可買回
謝謝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3-03-07 02:14:00
如果2023賣出,2023~2028可行使買回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3-07 10:00:00
樓主比較會care的應是契約成立時點還是異動登記時點至於380買回權,民法定的是"上限",其他依契約雙方議定照樓主所想的,另外一個燒腦的是 5Y or 5Y11M29D為上限吧照法條就是滿 5Y ,不是 5Y11M29D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3-03-07 11:44:00
所以是狀況C 限制買回條款無效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3-07 11:56:00
上法院吵,讓法院判比較快以法條本義來講,5年以上的部分,原賣方無法請求但若雙方有換約行為,就負舉證責任吧....就像賭債即使以契約明定,債務方之後抗辦也是違反公序良俗,判債權方無請求權,可是若履約還錢,就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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